法院判决女职工胜诉

  发布时间:2016-12-21 9:50:44 点击数:
导读:法院判决女职工胜诉

中工网讯 驻马店市民李香花曾是该市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年初,公司在没有给李香花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她已到达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一气之下,李香花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

  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万安公路附属设施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9月28日才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李香花说她于2005年就到这家公司上班,但直到2012年公司才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李香花续签劳动合同,生性胆小的她也没向公司提起过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以后的几年间,李香花一如既往地在公司按时上下班,公司也按月支付她的工资。今年1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李香花,告知她已到了退休年龄,今后不要来公司上班了。至于赔偿的事,公司只字未提。

  这下,李香花不愿意了。自己辛苦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自2012年为她缴纳一份养老保险之外,其他社会保险一分钱也未缴纳,以前敢怒不敢言,如今被辞退,一定得找个地方讨个说法。4月5日,李香花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于当日便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万般无奈,她只好向该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李香花终于清楚,以前的忍让已酿成大错,如今后悔晚矣。

  比如,李香花自称是2005年便到公司上班,她还找了个证人出了一份证言。但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却是2010年才正式成立,审理时,证人又不愿意出庭,证据显得较为苍白无力,导致法院没有认可。再比如,2013年公司与李香花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却没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合同,这也让她在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李香花至2013年已到50岁的退休年龄,但至2016年,其所在公司还在为她缴纳养老保险,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2012年至2016年1月。由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未足额为李香花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近日,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6)豫1702民初2743号判决:一、限被告驻马店市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李香花补缴2012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二、限被告驻马店市万腾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香花支付经济补偿6538.68元(1634.67元/月×4月)。(中工网记者 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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