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堆放沙石引发交通事故 堆放人和公路局各担责20%

  发布时间:2017-4-20 11:32:55 点击数:
导读:公路堆放沙石引发交通事故堆放人和公路局各担责20%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妨碍道路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堆放人吴教某和某公路局各赔偿受害人吴又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检查治疗费、整形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3780元的20%即2475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晚上8时许,吴又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由东安县花桥镇方向向南桥镇方向行驶,途径S217线南桥村被告吴教某家门口路段时,撞上被告吴教某建房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又某及亲属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23时10分,吴又某被送往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33312元。2016年5月31日,吴又某的伤势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吴又某因交通事故至脾破裂并大出血,胰尾挫裂伤,左侧颧弓多发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属八级伤残,建议后续检查治疗费2900元,面部疤痕整形费3000元,伤后休息五个月,一人护理两个月,营养费18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地点S217线南桥村路段系城镇街道,居民建筑施工时经常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原告的出院诊断书载明原告存在轻度酒精中毒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又某驾驶机动车撞上路面堆放的沙石发生事故,应当由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吴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上牌,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了相应交通法律法规;且在本人存在酒精中毒可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处理,导致事故责任没有认定,故吴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吴教某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沙石,导致吴又某撞上沙石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某公路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沙石或者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没有达到保障安全通行的程度,客观上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故某公路局应当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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