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7-9-4 20:02:26 点击数:
导读:西安首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调解结案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张志杰)9月1日记者获悉,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日前成功调解西安市首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肇事方承认错误并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

2017年7月7日,西安某高校大学生陆某驾驶承租的共享汽车与张某的私家轿车相撞,致张某的轿车右侧严重受损,事发后陆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通过共享汽车租赁公司获取陆某身份信息,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因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存在逃逸情况,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陆某一直未向张某进行赔偿,张某无奈之下自行去4S店维修了爱车,并将陆某、共享汽租公司及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新城区法院。

韩森寨法庭承办案件后,通知陆某、张某以及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到庭查明案件事实。陆某到庭后愁眉不展,称自己是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当天没事儿,看到有共享汽车,觉得很新奇,就下载了APP,租赁了共享汽车,没想到开到新科路向咸宁中路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张某所驾驶车辆相撞。因未经历过交通事故,不知如何处理,吓得将车辆开离事故地点,匆忙将车放回租赁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后,就返回学校了。陆某称他认为车是租赁公司的,应该由租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车还有保险,就没有在意。当时没有想到逃逸的后果,现在后悔不已。

张某称被共享汽车撞了以后,他原想着下车好好商量解决,没想到陆某直接开车跑了,他在后面追了一段,担心出事故就没有继续追。后来通过交警队找到了陆某,双方无法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就自己修车了。共享汽车租赁公司称他们的车都是经过国家审批的、符合上路和租赁条件的节能环保型车辆,也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果陆某不逃逸的话,保险公司会正常理赔的,因为陆某的原因,造成了他们的损失。保险公司称依照保险法和双方商业险合同约定,正常的理赔应排除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陆某逃逸,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规定的2000元损失内理赔。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陆某承租了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因他的过错造成损失,他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理赔。考虑到陆某年轻冲动,一时犯错,希望张某酌情减少一部分赔偿。

最后,法官还对共享汽车租赁公司提出司法建议,指出虽然事故是因为陆造某成的,保险也因为陆某逃逸不能如数理赔,但做为共享汽车出租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进行宣传和引导,以确保道路安全,保障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共享出租汽车公司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入微的法理分析,原被告当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外,陆某在三个月内分期负担3767元维修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据了解,该案系我市首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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