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三审终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7/11/21 15:36:18 点击数:
导读:舒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诉三审终案结事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历经两年,三诉三审,近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承办法官的一记法锤...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历经两年,三诉三审,近日,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承办法官的一记法锤敲响之下落下帷幕。

2015年8月2日,马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车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一辆超载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马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分文未付。马某遂与2016年1月起诉至院。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损失577060.10元;被告王某和被告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马某于今年三月再次诉至法院,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已经判决,判决内容包括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及护理依赖等,现后期的相关费用均已经支付完毕,其后再住院的治疗费与本次事故无关,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某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马某系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破溃、流脓及右胫骨骨髓炎住院。因在第一次诉讼时不能预见其右胫骨内固定术后感染及引起骨髓炎,所以两案的损失系不同病症原因引起,因此认定马某本次起诉不是重复诉讼。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六项损失30059.49元。

马某在治疗过程中先后花去十多万余元,对于马某在治疗中安装的假肢费用以及护理依赖程度方面,双方又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马某因此进行了第三次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2016年第一次起诉时,交强险限额内122000元已赔付,商业三者险已赔付286979.42元;2017年3月第二次诉讼时在商业三者险中已赔付30059.49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马某残疾器具费等六项损失99852元,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支付原告马某鉴定费2500元。(张莉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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