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0/5/4 15:32:06 点击数:
导读:统一农村和城镇户籍赔偿标准四川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判决

2020年4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四川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依法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者户籍为农村户口,但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给予判决赔偿61万元。

据悉,这是四川宜宾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也被称为“同命同价”。

2020年1月20日,蒋伟(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江安县半大路行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抢救无效死亡。

蒋伟来自农村,家庭本不富裕,上有两位年近六旬的父母,下有一个6岁的女儿和一个2岁的儿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6日,死者家属依法向江安县法院提起诉讼;4月6日,江安县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万元。

据法官介绍,死者蒋伟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9年12月31日,宜宾中院明确,于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要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在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之大,引起民众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宜宾中院工作人员表示,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生效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将得到最大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得到最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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