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达律师经典案例—大坑弄残乘客三被告判赔18万

  发布时间:2020/6/4 9:38:55 点击数:
导读:森达律师经典案例—大坑弄残乘客三被告判赔18万

 搭乘摩托车的徐泽芳被公路中一个未设警示标志的深坑摔成三级伤残,经过一年多的周折,昨日,徐泽芳盼来了永川市法院的一纸判决:该道路的所有人、该路段的施工方、摩托车驾驶员都有过错,三被告共同赔偿徐泽芳180870.5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重庆首例判决道路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案件。

  夜间乘摩托

  路中大坑弄伤残

  2003年12月4日晚,永川市朱沱镇的徐泽芳搭乘熟人梁波的摩托车前往永川市大河乡。在经过五朱公路段时,摩托车突然撞向路中一个深约2米的大坑,徐泽芳随即被摔出几米开外,当场昏迷不醒。后经永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泽芳为三级伤残。徐的家人事后得知,肇事大坑是公路承建方为修建收费站而专门预留的。

  事发后,永川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波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负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方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昌州公司)修建公路竣工后仍在路中留置路坑,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负次要责任。

  由于昌州公司有异议,永川市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先后作了3次认定,最终认定梁波负主要责任,重庆市汇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龙公司,隶属昌州实业公司)负次要责任,徐泽芳无责任。

  生活难自理

  索赔损失84万元

  拿到交警大队的裁定后,2005年3月,徐泽芳将五朱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事路段的施工方汇龙公司,摩托车驾驶员梁波一起告上法庭,向三被告索赔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84万余元。

  庭审中,徐泽芳的代理人诉称,徐在事发后虽经长期治疗,但生活始终不能自理,“她现在全身瘫痪,每天只能与轮椅和病床为伴,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连思维能力也严重受损,有时甚至连家人和亲属都不能辨认。”徐的代理人认为,三被告在此次事故中都有过错,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徐泽芳的诉讼请求过高;汇龙公司辩称,他们在大坑四周设置了石块,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且出事路段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汇龙公司不是公路的管理人;徐的损害是由梁波无证驾车造成的,故汇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梁波则认为,自己无证驾车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他和徐泽芳不是交通运输关系,而是临时雇佣关系,徐的损害应由她自己承担责任。

  三被告有责

  共同赔偿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朱路通车后,无论是该道路的所有人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该路段的施工、维护保养人汇龙公司,都没有在大坑处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汇龙公司在大坑附近摆放的石块对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在这次事故中,三被告都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徐泽芳各项费用共计180870.58元,其中梁波赔偿72348.58元,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龙公司各赔偿54261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的判决,记者昨天采访了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贺称,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重庆首例判决由道路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前,按照以往的惯例,道路所有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可以免责的,这在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方面有欠缺。”该判例科学地认定了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他们的违规或疏漏直接结合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三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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