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低配改中配销售 消费者获赔3倍车款

  发布时间:2017-4-13 10:34:54 点击数:
导读:奥迪车低配改中配销售消费者获赔3倍车款

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丰都县消费者姚先生与该县A公司签订《整车销售合同》,约定姚先生向A公司购买黑色奥迪Q5进小轿车一辆,购买价款为42.66万元,并口头约定车辆型号为技术型(中配)。

  合同签订后,姚先生支付A公司购车定金42.66万元。A公司与B公司联系车辆并支付购车款42.36万元。B公司又与北京C公司联系货源并签订车辆定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41.86万元。2014年4月21日,A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讼争车辆。此后,C公司将姚先生信息告知吉林省D公司,D公司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万元的购车发票。接车后不久,该车被检测出车辆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风等故障。经检测,该车“后排出风口不出风、后视镜不能折叠等”,故障原因系加装导致,建议拆除。姚先生要求A公司解决更换车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为其更换讼争车辆,并三倍赔偿购车价款人民币1279800元。

  法院审理另查明,2014年4月3日,C公司职工以380152元价格向D公司购买本案讼争车辆(奥迪Q5进取型)。奥迪Q5进取型和技术型系不同配置车辆,进取型售价低4万余元。本案诉争车辆原厂为进取型配置,无电动折叠外后视镜、可加热,无三区自动空调等配置。

  一审法院以A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判决A公司赔偿姚先生人民币127.98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当为中配,现A公司交付的车辆无此配置。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交付给姚先生的车辆不符双方的约定,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致使姚先生买受中等配置品牌汽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姚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讼争车辆的实际情况、本案所涉购车协议约定的价款以及A公司、B公司、C公司购买车辆时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由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A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车辆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改判由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姚金池1279800元;如果C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由A公司对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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