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妻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7-4-14 9:23:54 点击数:
导读:离婚了,夫妻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原标题:离婚了,夫妻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本期主题:离婚财产分割

老公出轨,离婚时老婆能多分财产吗?签了离婚协议以后反悔,还能重分财产吗?跟岳父一家住,如何分清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近年来,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婚姻法,夫妻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当夫妻有一方不愿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往往法庭上见。不少人直到法院判决才发现,自己有不少认识误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白璐 邓美丹 邓泰清

案例1

妻子起诉要求离婚

丈夫挂失银行卡转移财产

十多年的夫妻,却因生活琐事常年争吵,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丈夫拒绝离婚的同时,挂失银行卡,转走数万元。近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欢与吴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给吴强少分了共同财产。

张欢和吴强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便结了婚,虽然婚后两口子吵吵闹闹,但感情甚好。两年后,两人的儿子小吴出生了。

孩子出生后,夫妻俩一起奔赴广东打工,工资收入都交给了吴强。可好景不长,在外打工的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数次争吵后,张欢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2014年,张欢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强离婚,并主张分割存在银行的存款。吴强对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希望能够与张欢和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

今年1月,张欢再次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欢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存款金额为5万元的定期存折,要求平分财产。而吴强却一口否认两人还有共同存款,称已经为生活和小孩上学花光了。

法庭依法对两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张欢提供的银行卡和存折,在2014年闹离婚时确实均有数万元存款。银行卡和存折虽然由张欢保管,但是早在两人闹离婚时,吴强就以挂失的方式对账户里的数万元转移,企图隐瞒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据此,新邵法院对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判决由张欢多分,吴强少分。法院判决后,吴强对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例2

协议离婚门面给妻子

前夫反悔了被告上法院

夫妻两人和平分手,协议离婚,丈夫把自己名下一个夜宵店分给了妻子。哪知两人离婚后,丈夫却反悔了,迟迟不肯配合去办工商变更登记。郴州人贺娟一气之下把前夫陈浩告到了郴州临武县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浩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协助贺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贺娟与陈浩结婚多年,但感情一直不和,经过数次协商,两人于2016年底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临武县临武大道的一家夜宵店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经营和管理。此前该夜宵店一直登记在陈浩名下。签下协议当天,双方凭该协议在临武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贺娟多次找到陈浩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一直被陈浩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贺娟把陈浩起诉到法院。

临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审查,该案所涉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跟老丈人一家同住,同工作

入赘女婿状告老丈人分家析产

入赘到老丈人家,一家人一同把家中生意越做越大,买房、买车、买店铺,生活越来越好,两口子却离婚了。离婚以后,因为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常德人郑强把前妻杨洁及前岳父母杨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分家产。近日,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分家析产案件。

郑强小时候家境不好,但踏实肯干,家境殷实的杨洁看中了他这一点。199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郑强入赘到杨洁家,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一直与杨洁父母共同生活,一起做生意,并且生意越做越大。

2015年8月,郑强和杨洁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夫妻共同财产与杨洁父母名下财产混同,没有对财产做出处理。离婚后,郑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判令杨洁及杨先生夫妇向其分割5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郑强与杨洁一家最大的争议在于杨洁父亲杨先生名下的财产是家庭财产还是杨先生个人财产。郑强认为是家庭个人财产,他应该分得一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前已查明的事实,鼎城区桥南市场商铺以及杨洁在某证券公司股票均为杨洁、郑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为该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郑强应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就该两项财产分割主张权利,本案不宜直接予以分割。

而郑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杨先生共同经营杨先生名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该公司股权及分红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还有其他四项登记在杨先生名下的财产,杨先生在取得该四项财产期间,郑强已成为其家庭成员,且除短暂迁出外,十余年间,郑强、杨洁均与杨先生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并共同消费、使用该四项房产、车辆,故该四项项财产,虽登记在杨先生名下,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因郑强已与杨洁离婚,现需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相关规定,因各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前已查明郑强、杨洁对财产形成贡献较小、现房产车辆占有、使用情况等事实,酌情将总价值326万元的四项共有财产折价分割为两份:郑强、杨洁的夫妻共同财产120万元;杨先生夫妇共同财产206万元。因郑强、杨洁已离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郑强分得50万元,杨洁分得70万元。

律师说法

出轨

不是少分财产的理由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离婚时,常见的转移财产有转移银行存款、工资等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账户、私自出售或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或私自赠与他人等情况。另外,还有人在离婚时恶意负债,由夫妻共同分担债务。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受影视作品或者他人说法影响,认为离婚中,出轨的一方法院会判决少分财产,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此外,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并没有出轨一方少分财产的规定。

但是,婚姻法同时规定,一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一般情况下,一方出轨,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明提醒,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能生效,这是错误的认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规定,离婚协议应经离婚登记而生效。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也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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