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不是婚姻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7/12/1 8:49:29 点击数:
导读:忠诚协议”不是婚姻护身符

法制晚报——社会观察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近杭州萧山一对夫妻,男方欲起诉离婚,女方则拿出“忠诚协议”,表示离婚可以,“不过,请按照我们曾经的约定,赔偿我500万元”。

为了给爱情加码,提升自身安全感,总有一些夫妻签下所谓的“忠诚协议”。而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近年来其实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于道德义务,法律不宜介入;但也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应给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忠诚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确立的,显然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要求。不过,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具体抓手和操作性,使得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条款进行评判。而“忠诚协议”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将法定的忠诚义务具体化、物质化,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是维系婚姻的“护身符”,比如约定不得离婚、不得出轨,如果违反“净身出户”等,法律则难以衡量,也不会据此认为两人感情破裂而判离。

值得一提的是,“忠诚协议”即使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一定保护作用,也不能有过高期待。比如,对于价值较大的房产,倘若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签署了“忠诚协议”,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也可以选择部分不予支持;再比如,家庭债务问题,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裁量。总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签,但必须理性地看到,维系婚姻绝不是一纸协议就管用的,关键得靠夫妻双方共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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