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能否拒养?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12/2 6:26:14 点击数:
导读:“非婚生女”能否拒养?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唐某按每年5831元的标准,支付其“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

  原告梁某甲系原告梁某乙与被告唐某的女儿,2016年7月26日,梁某乙与唐某离婚,离婚时梁某甲尚未出生。2016年8月5日,梁某甲出生,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梁某乙抚养。因孩子梁某甲患病需要大量医药费,现原告梁某乙因与被告唐某协商抚养费等未果,遂向法院诉请判决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梁某乙与唐某离婚,离婚时梁某甲尚未出生。2016年8月5日,梁某甲出生,出生后一直由梁某乙抚养生活,唐某应承担女儿梁某甲部分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萧县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础上的20%即5831元,作为支付女儿梁某甲每一年度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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