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后才知儿子不是他的法院判前妻赔偿50万元

  发布时间:2017/12/28 16:50: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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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讯(通讯员 江研 记者 邓雯婷)刘先生离婚两年后,前妻王某开始拒绝让他看望儿子。他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意外得知儿子不是他的。刘先生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近日,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判王某支付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刘先生和王某于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而此时王某已有身孕。二人约定好,未出生的子女由王某来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有的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两年内支付刘先生50万元,房产的贷款由刘先生负责清偿。

  2015年7月,王某生下儿子,刘先生陆续给她支付了3.3万元的抚养费,王某返还了1万元。一直到2016年4月,王某先后两次向刘先生支付共计50万元,而刘先生提前清偿房产剩余购房贷款52万元。2016年11月,王某以150万的价格将这套房产售出。在这之后,王某开始拒绝刘先生前来看望儿子。今年夏天,刘先生起诉王某,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他和儿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即儿子不是他的。

  刘先生提出,王某在和他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给自己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且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和他签订离婚协议,使得协议明显有利于她自己。所以,他们共同拥有的这套房产应该重新分配。

  据了解,正常情况下按离婚协议分配过的财产不能重新分配。婚内所生子女并非自己亲生,这时候是否可以重新分配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在原有亲子关系及抚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对原有的财产处理方案重新作出考量。

  法院提出,王某已经将二人共同拥有的房产出售,因此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不能改变,但刘先生可以要求调整王某向他支付房产折价款的金额。同时,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对刘先生造成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依法应当对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给刘先生房产折价款、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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