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须付女方补偿款 男子久拖不付终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8/1/1 7:41:47 点击数:
导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须付女方补偿款男子久拖不付终惹官司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再奔 通讯员郭绵庆罗兰报道: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30万房产补偿款;但离婚后,男方将房产变卖却拒不付清补偿款……12月31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张某剩余房屋补偿款22万元。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6年12月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张某与陈某约定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一处房产所有权归陈某所有,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向张某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款,于2017年2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此时房产未出售则进行分期支付,最迟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后陈某通过房产中介司出售了该房产,但仅向张某支付了8万元房产补偿款,其余款项经张某多次催促,陈某一直拖而不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调解离婚时,对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房产补偿款30万元,该约定权利义务清楚,被告应依约履行;现被告只履行了给付8万元的部分义务,剩余22万元未履行,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房屋补偿款2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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