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假结婚”“假离婚”不靠谱 频繁引发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18/2/7 7:33:00 点击数:
导读:为买房“假结婚”“假离婚”不靠谱频繁引发经济纠纷

原标题:为买房“假结婚”“假离婚”不靠谱 频繁引发经济纠纷

  央广网北京2月5日消息(记者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各地的楼市调控政策对房屋买卖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人为了获得购房资格,办了假结婚,还有人为了买房降低首付比例,办了假离婚。今天上午,两起因买房假结婚和假离婚所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在通州法院开审。为了购房在结婚证上动歪脑筋,究竟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16年4月,原告邹先生欲在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附近购买一套新开盘的楼房。邹先生代理律师介绍,当其到售楼处询问购房事宜时,因其户口系集体户口,根据通州区现行的购房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是,售楼处销售员刘某向邹先生建议,可以找一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女性协助办理购房手续,这样就可以以两个人的名义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经销售员介绍,邹先生和通州籍女子林某办理了一张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8日的“假结婚证”。邹先生与林某作为一对假夫妻顺利通过了通州区建委的购房资格审核。2016年4月20日,邹先生与林某作为购房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2016年11月,开发商通知邹先生和林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林某再次向邹先生索要巨额好处费,遭到邹先生的拒绝。据法庭了解,被告林某现已真的结婚了,但在与丈夫申请两限房时,被告知因其名下有一套被网签的商品房,两限房的申请被拒绝。

  邹先生起诉林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享有,并追加了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当中,原告方提交了包括银行卡交易清单等23份证据,被告方则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林某说,事前对于办理假结婚证一事并不知情,事后由于帮助邹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也导致自己无法申请政策性住房,因此涉案房屋应为邹先生与自己共同所有。

  在另一起夫妻为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办理假“离婚”的案件中,原告李女士诉称,1994年其与被告韩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3月,李女士与韩先生要买河北省香河县某项目的两套楼房,并签订了购房协议。2016年4月,河北省就北三县商品房出台限购细则,为购买这两套房屋,并降低首付款比例,李女士与韩先生在售楼处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在2016年5月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

之后,李女士与韩先生同离婚前一样,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到2017年6月,韩先生与李女士分居,并向李女士提出“真”离婚。后李女士多次挽救双方婚姻,但均以失败告终。李女士迫于无奈接受双方“真离婚”的事实,但在李女士向韩先生提出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时,遭到了韩先生的拒绝。

  2017年10月,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分割共同财产。庭审当中,双方对于办理离婚的理由各执一词,也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两起案件在进行了法庭询问等环节之后休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为购房办理假离婚、假结婚是一种以合法形式规避政策的手段。对于单纯的购房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对于个人来说,很可能会引发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假离婚购房有风险,假结婚购房也须谨慎。一旦出现问题,就不得不承担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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