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离婚冷静期被基层法院滥用

  发布时间:2018/7/25 10:13:29 点击数:
导读:谨防离婚冷静期被基层法院滥用

设置离婚冷静期本是一个双向的良性互动设计,但如果一些法院“一刀切”地机械司法,不顾当事人意愿强制设置冷静期,进而不作出判决或者拖延判决,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最高法在家事审判领域有了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换句话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会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目前,广东、广西、四川、山西等地已经有不少法院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广东省甚至专门出台《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冷静期的设立、终止作出一般规定。

不过,我们也要警惕,这一司法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离婚冷静期被一些基层法院滥用。

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而是有着深刻的前车之鉴。在2010年前后推广大调解的能动司法过程中,某些地方就曲解了司法调解的本意,争先恐后地开展“零判决竞赛”活动,倡导“零判决”模式,还出现了许多“零判决”法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方向被异化为“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结果,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被学界批判为“人民调解院”,既悖离了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离婚冷静期,一方面法院积极调解,参与疏导,另一方面当事人逐步冷静,反省思考,这本是一个双向的良性互动设计,并且强调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但是,如果一些法院错误地贯彻上级意志,“一刀切”地机械司法,不顾当事人意愿强制设置冷静期,进而不作出判决或者拖延判决,就大错特错了。从学理上来讲,这属于典型的执行放大,即对将交付执行的司法政策中的某一要素进行超越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性执行。这种扩大的依据往往不是司法政策本身,而是执行者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其原因主要是政策的执行者希望通过扩大政策的执行获取工作表现、政绩宣传、谋求晋升等狭隘利益。

现实生活恰如网友吐槽:你永远想象不到,在中国离个婚有多难。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决定了当事人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具有随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可惜,不少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即便面临着家暴,有的法院也会以“还存在感情基础”不准离婚。2009年的董珊珊事件就是血淋淋的例证。婚姻的滋味,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明白。滥用离婚冷静期,会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增添更多的焦虑烦恼,甚至造成恶性事件。

尽管有意见指出,设置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某些法院在实施中,也主要是针对85后的年轻夫妇,但是,什么叫冲动型离婚,凭什么是85后的夫妇,这在法律上没有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没有具体意见出台之前,各地法院要仔细区分,当离则离,当冷则冷。

同时,各地法院还必须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程序正义的第一准则,尊重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千万不要以指标考核和刷存在感为行动指引,把政策当成法律,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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