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8/7/30 14:30:32 点击数:
导读:女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判离,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离,事实上是这样吗?近期李某打离婚官司的经历,告诉人们这一观点不靠谱。

2005年,李某和王某经6年的“爱情长跑”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女儿。结婚后,由于二人在家庭生活中沟通不畅,致使经常发生口角。李某称王某不务正业,每天早出晚归,与一帮狐朋狗友混在一起,不管孩子学习,也很少往家里交钱。对此,2016年8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2017年10月,李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虽因家庭事务或双方性格差异发生纠纷,但这也是共同生活在所难免的。李某诉称其与王某的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基于此,法院再次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都有这样一个误解: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不是以起诉次数为依据,而是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以下离婚情形可判决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虽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其诉称为理由均不符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可判处离婚的情形,且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故其应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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