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9/10/18 8:46:32 点击数:
导读: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梁甲、温某共生育有两个女儿,即本案原告梁乙以及梁丙。2012年12月21日,梁甲、温某登记离婚,约定梁乙、梁丙由梁甲抚养,由温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各500元直至成年,之后,温某只支付了梁乙抚养费350元,其余的至今未支付。原告梁乙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温某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7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梁甲、温某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对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梁乙主张被告温某按照每月5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扣除已经支付的350元,还应支付271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温某支付给原告梁乙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7150元。

法官说法: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条款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原意,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有效,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判决。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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