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百姓成财险消费主力 纠纷个人胜诉率超八成

  发布时间:2019/3/15 8:36:24 点击数:
导读:普通百姓成财险消费主力纠纷个人胜诉率超八成

近年来,保险业高速发展,但同时引发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走高。普通百姓为转移未来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日渐成为各项财产保险产品的主力消费者,而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后会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益。

数据:财险类个人胜诉率达82%

据了解,近三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各类财产保险上诉案件138件,其中个人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案件91件,占比66%。案件主要涉及的财产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占比4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占比22%)。从结案方式来看,138件案件中,只有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足5%。从处理结果来看,个人胜诉率达82%。

北青报记者从二中院了解到,此类案件中,个人即使胜诉,也要承担较为长期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自发生保险事故起至二审判决生效止,个人通常要历经报案、理赔、拒赔、起诉、法院两审等程序,耗时短则一年,长则数年。

案例1:地点偏不去现场还延误定损 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2016年,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因事故地点偏僻,保险公司未去现场进行查勘,而是要求刘某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此后保险车辆在该地点存放,半年后,保险公司才进行定损,延误刘某后期维修。

因事故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刘某不能如期履行营运合同,对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扩大。刘某遂诉至法院就该扩大损失部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负有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核定的,既不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也妨害了被保险人及时获取赔偿的权利。因此对该案中刘某主张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最终以刘某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保险公司延误时间长短、保险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理赔 法庭上才发现事实真相

夏某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在某日夜里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撞击多台车辆,夏某未在第一时间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才接到夏某报案,认为无法确认出险原因和性质,拒绝理赔。夏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为男性,并非夏某自述的女性驾驶员,及夏某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

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夏某的行为违背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原因:推销员片面夸大保险效果 投保人不理解条款易引发争议

北青报记者从二中院了解到,此类案件中,投保人往往对保险知识和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维权意识不到位。保险合同具有险种多样性和专业复杂性,各种险种的保险条款更是承载着保险人特殊的承保考虑因素、承保危险和承保损失限额,都需要投保人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保险条款内容。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例如保险范围、可保利益、保险价值等常见保险业专用词语等概念一无所知。

尽管我国《保险法》实施近24年,仍有人误认为对全部保险条款均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坚持保险人收了保费就应当理赔等错误观念。还有一些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不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条款,导致事后维权无据。

随着电话、微信等保险产品推销方式和保单电子化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往往无法直观感受,加之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片面夸大保险效果,导致诉讼发生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理解发生较大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也应当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说明。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并未按此标准作出充分说明,导致保险争议大量产生。

同时,涉及保险消费者举证环节、举证内容往往较多,在此类案件中,因保险消费者举证不足而引起争议的情况也常有发生。由于保险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以承保事故发生为前提,以财产损失为限额。因此通常不仅要求保险消费者需要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还要证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对保险公司拒赔依据条款的反驳证据等,对保险消费者的举证要求较高。

此外,此类案件一般要求保险消费者具有较高的个人诚信,由个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行为引起争议较多。实践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该原则,投保时不诚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虚增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更出现逃离事故现场、更换肇事驾驶员、不及时报案、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甚至虚构保险事故等情况,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约18%的个人败诉案件均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直接相关。

近年来,新类型案件的涌现,为消费者准确运用法律维权也带来一定难度。伴随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移动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约车保险、微信定损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由于保险条款内容相对固定滞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又往往不能直接适用,容易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引起争议,给消费者就此准确运用法律维权带来难度。

建议:投保前应熟知条款 保险公司严格履行解释义务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涉财产保险纠纷,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中院分别向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人提出以下建议:

1.消费者投保前要熟知并准确理解保险基本知识,合理设定保险目的。

2.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忌盲目签字,保存好保险条款。

3.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精准维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设计应更合理、通俗易懂;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解释条款义务的履行;加强行业内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提高理赔处置效率,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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