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做这些事有可能犯罪!——长宁法院近期判处的几个刑案的警示

  发布时间:2016-3-10 19:44:11 点击数:
导读:小心,做这些事有可能犯罪!——长宁法院近期判处的几个刑案的警示

喜欢乌龟,买两只养养;美瞳生意好做,批一点卖卖……你且打住,这些你以为属于个人喜好或者“生财有道”的行为,很有可能让你成为罪人。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刑事案件,虽然案由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是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那么清晰,以致“稀里糊涂”成了刑事法庭的“被告人”,最终成为不折不扣的“罪人”。

  案例1——买卖乌龟:“判一缓二”

  受外婆影响,80后的陆涛自小喜欢饲养乌龟,工作之后,依旧保持着这一爱好。去年三、四月间,陆涛在网上发帖,以每只3200元的价格出售缅甸星龟。之后,陆涛在按照约定将乌龟交付买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查获三只缅甸星龟。经相关部门鉴定,三只活体龟均为缅甸星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去年8月,陆涛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然而,判决后仅仅十天,陆涛又一次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原来,就在前一次被抓的次日,陆涛之前从网上订购的两只赫曼陆龟通过快递送到了陆涛工作的单位。由于害怕被警方得知会加重处罚,陆涛想等三只缅甸星龟的事处理完之后再去处置两只赫曼陆龟,但警方还是根据线索举报,在陆涛处置两只赫曼陆龟前将其抓获。今年1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陆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2——销售美瞳:被处拘役

  苏曼珍也是一位80后,十多年前从老家来沪打工,后来在上海某商场开了一家美甲店,从事美甲及化妆品、饰品零售。去年7月,苏曼珍见销售美瞳隐形眼镜利润不错,便从同行那里低价进了一批货进行销售,但不久即因顾客佩戴后眼睛发炎,怀疑是假货而被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从苏曼珍的店内查获300多瓶美瞳隐形眼镜。经相关机构检验,上述隐形眼镜检出有菌生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去年9月29日,苏曼珍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今年1月,长宁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苏曼珍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法庭认为,被告人苏曼珍在未获得医用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美瞳隐形眼镜,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3——租店卖烟:“判三缓五”

  39岁的韩玉香原来以摆摊卖菜为生,后来见老乡卖香烟既轻松又更容易赚钱,就凑钱盘下了一个小烟杂店。去年1月,距韩玉香盘下烟杂店不到两个月,烟草专卖稽查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小烟杂店在售的多种品牌的香烟竟然多达5000多条,进一步核查发现,韩玉香销售香烟并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所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系向他人借用,遂向警方报案。于是,韩玉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去年5月,长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被查获的5000多条香烟,除少量为假冒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总计价值达55万余元。检查中,韩玉香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主动与警方联系,并在首次讯问时即表示知错认罪,构成自首。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玉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4——小区挪车:定罪免刑

  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晖在朋友家聚会饮酒至次日凌晨方散,电话预约了酒后代驾。在等候代驾到来期间,凌晖怕代驾找不到自己,想把车开到小区门口去等,谁知,从泊车位开出仅仅5米,凌晖的车就碰擦了停放在小区道路旁边的另一辆轿车。凌晖随即停车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发现凌晖有饮酒,便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检验,凌晖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2.95毫克,是醉驾标准(0.8mg/ml)的三倍还多。警方当即对凌晖作了取保候审。

  2016年2月17日,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庭认为,凌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凌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对凌晖作定罪免刑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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