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无名氏老人车祸身亡 民政部门代为索赔败诉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5-12-7 17:12:17 点击数:
导读:一场车祸,一个老人被撞死了。老人是谁,没人知道。“谁能替‘无名氏’维权”?最终当地民政局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6.8万余元。12月5日,记者从濮阳台前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场车祸,一个老人被撞死了。老人是谁,没人知道。“谁能替‘无名氏’维权”?最终当地民政局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6.8万余元。12月5日,记者从濮阳台前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亲属,且未给被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最终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些年,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事件

  “无名氏”被撞死

  2014年8月11日清晨5时许,司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致其当场死亡。死亡老人是谁?由于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民警展开多方调查,也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事故发生后,经办案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即步行老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死亡老人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该起车祸应由谁来给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陷入僵局。

  进展

  民政局维权,被告说不

  “无名氏”作为国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台前县民政局认为,民政局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因而决定依法提起诉讼,为“无名氏”维权。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该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182.3元,庭审时原告又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68182.3元。

  民政局代为维权,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了法律盲点,但该局认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却认为: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原告与被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另外,虽然“无名氏”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以后不现身找保险公司索赔。在“无名氏”交通事故案件中,民政局不宜代为履行诉权,应该等待真正的赔偿权利人出现履行诉权。

  结果

  民政局败诉

  近年来,在刑事犯罪、交通事故中致死的被害人因身份无法核实而成为“无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了维护“无名氏”及其亲属的权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建议由民政部门作为“亲人”提出民事诉讼。但是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民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常遭到被告的质疑。为“无名氏”维权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台前县民政局并非本次事故被害人近亲属,且并未给被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法驳回原告台前县民政局的起诉。

  焦点

  “撞死‘无名氏’白撞”?

  为“无名氏”维权,谁有资格?是民政还是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河南省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告诉记者:近些年,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以前,司机撞死“无名氏”的案例也有出现,但因一时无法查悉身份、找不到死者家属,民事赔偿甚至不了了之。现在随着法治的健全,加上流动人口增多,“无名氏”被撞案理应有一个更妥善的维权渠道。类似案件各地近年都尝试在诉讼中突破。根据媒体报道,不少地方都出现为交通受害“无名氏”维权的案例。做法也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但是在审判中,常遇到被告对于民事赔偿诉讼主体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关键词•主体资格

  民政部门OR司法机关?

  对于民政局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1

  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

  观点2

  民政局有权代替“无名氏”起诉。因为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出发,从国家和社会管理出发,民政局可以成为案件中的诉讼主体。

  观点3

  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可代为起诉,并将最终所得的民事赔偿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管理。

  关键词•民事赔偿

  赔偿标准AND款项处理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更棘手的来了:赔偿标准咋计算、赔偿款如何处理等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代收代管“无名氏”赔偿款主体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民政、路政、交管乃至检察院等部门都出面主张代收并保管“无名氏”的死亡赔偿款项。

  为切实保障“无名氏”的权益,有关方面应该明确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的维权责任主体地位。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正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以填补此类案件中的法律空白。这样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如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链接

  民政局代为维权:赢和输案例皆有

  事实上,有关民政部门究竟有无资格当原告替“无名氏”起诉维权的争议声,在社会上一刻没有停息。所以作为诉讼主体,打起官司或赢或输,在全国范围内都不乏其例。

  ●案例1

  我省民政部门代为索赔胜诉第一案

  2010年8月,新郑市民政局替被撞死的无名流浪女拿到6万元的赔偿金,成为我省民政局代为索赔胜诉第一案,轰动一时。这个案子又是怎么进行的?

  据2010年8月9日省会媒体报道:新郑市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尽管为流浪乞讨人员,但作为自然人,有着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新郑市检察院就此向新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新郑市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作判决。休庭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肇事司机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诉。

  ●案例2

  青海民政部门代为一 “无名氏”索赔诉讼被驳回

  2009年3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代替死者“无名氏”的亲属提起诉讼,肇事司机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同时驳回为无名流浪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记者韩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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