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借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款请求主体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6/29 15:43:47 点击数:
导读: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借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款请求主体怎么认定?案例源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8年2月,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实业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借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款请求主体怎么认定?



案例源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实业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实业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四川某建筑公司。案外人周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约定所有工程由周某某组织施工,四川某建筑公司仅按工程款的3.03%提取管理费。诉讼过程中,周某某自认其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是代表李某提起诉讼,同意由李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后,李某积极组织人员、设备和资金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全部合同义务。嗣后,上述工程陆续竣工验收合格。四川某建筑公司辩称,其于2021年7月6日向重庆某实业公司提交了全部结算资料,重庆某实业公司在签收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双方未实际办理结算,四川某建筑公司认为重庆某实业公司目前仅支付140270728.42元,重庆某实业公司还应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60783343.59元。李某认为重庆某实业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欠付其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重庆某实业公司在欠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某实业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四川某建筑公司认可李某为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真实主体,故目标管理责任书约束李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但重庆某实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明知李某借用四川某建筑公司资质,李某与重庆某实业公司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李某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重庆某实业公司主张工程款;同时,四川某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并非工程转包关系,故李某无权主张重庆某实业公司在欠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着纠纷实质性化解目的,法院主持三方共同就案涉工程办理结算,达成由四川某建筑公司委托重庆某实业公司向李某付款的调解协议。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本案是一起由法院依法调解促亿元工程纠纷解决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均同意前提下,由合同真实主体加入诉讼更有利于纠纷实质性解决。除了诉讼,调解也不失为一种高效与经济的争端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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