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反家暴法中将家庭暴力作为治安案件独立案由的建议

作者:祁建建 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时间:2015-4-14 11:35:26 点击数:
导读: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家庭暴力能否作为独立案由引起热议。家庭暴力是否应作为独立案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也即及时有效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惩罚加害人。一、家暴特殊…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家庭暴力能否作为独立案由引起热议。家庭暴力是否应作为独立案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也即及时有效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惩罚加害人。

一、家暴特殊性使现有治安案由及惩罚措施无法有效处置案件

警方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本应是最高效、最迅捷的反家暴手段,但是长期以来,警方在涉家暴案件处警过程中存在两难的现象。

一方面家暴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现有治安案由如殴打、伤害、虐待、遗弃等的处罚措施对家暴加害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处理,往往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婚姻法中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在打老婆这类案件中,如果对丈夫施以罚款,实际意味着对这个家庭进行罚款,现实中如果丈夫不缴纳罚款,作为受害人的妻子还要帮其缴纳罚款,不但其权益得不到保护,反而因报案要接受处罚。再比如在旧的“不打不成器”错误观念下,父母对孩子的家暴仍大量存在,因没有在早期得到有效教育、纠正、制止,失手打死子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警方处警的难点在于如果对施暴的父母处以拘留,由于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其生活的维系,对父母适用拘留往往使孩子生活立刻陷入困境。又如在丈夫打妻子这类案件中,如果丈夫是家庭经济来源,对丈夫适用拘留,影响的也是家庭的共同利益。以上案件都出现过受害人反告公安机关处置不当的例子。基于以上原因,警方面对家暴案件往往除给予加害人口头警告外并不做其他处罚,导致防治家暴效果有限。

另一方面,在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要求停止家暴,免于遭受伤害和恐惧的需求十分迫切。如果公安机关处警后不能有效防治家暴,受害人反复报警后会丧失对警方的信任,加害人也会无所顾忌地升级家暴,导致有的家暴案件最后恶化为刑事案件。比如北京董珊珊被丈夫打伤致死案,其母称先后八次报警,警方均以双方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当然也就起不到有效制止家暴再次发生或者升级的效果。

此外,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给警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及时向警方报案的义务。警方接警后应及时作出处置决定。如果警方处置不力,不能有效预防家暴的再次发生,公民报案权利和特定机构的报案义务就容易落入反复报案的死循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无法保护家暴案件中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综上,在反家暴法中规定治安案件家庭暴力独立案由,并制定相应的预防、矫治、惩罚措施非常重要。

二、在反家暴法中规定治安案件家庭暴力独立案由和处罚措施,应根据家庭暴力的规律与特点

首先,家庭暴力有其发展规律,一般是由轻到重、由偶尔到频繁,有不断升级的过程。如果由公安机关在轻微暴力发生时即予以制止并对加害人进行教育矫治,则能够有效预防家暴的升级。

其次,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长期性、循环性等特点,如果警方出警后应对不力,无法对加害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矫治并辅之以惩罚措施,那么加害人可能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警方应对不力容易令受害人丧失对警方的信任,不敢或者不愿再报警求助,转向自力救济甚至以暴抗暴。

据此,笔者认为在反家暴法中设立治安案件独立家暴案由并制定处罚措施时,应增加强制教育内容,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预防加害人再次实施家暴。

三、在家庭暴力案由下增设教育矫治措施的建议

我建议,在家暴治安案件中对加害人以教育矫治为主,并建立与治安处罚的衔接机制,以强制力保障教育矫治的效果。建议反家暴法规定建立反家庭暴力强制教育机构。并可将第37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七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家庭暴力案件和已受三次书面告诫的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家庭暴力案件强制教育处罚决定书,责令加害人在15日内完成反家庭暴力教育计划。加害人应当参加为期3日、每日2小时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并接受家暴力案例警示教育。参加学习后申请进行反家暴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反家暴教育计划执行单位出具完成反家暴教育计划证明;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反家庭暴力教育机构应当将加害人参加教育计划的书面材料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附卷。

家庭暴力案件强制教育处罚决定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反家庭暴力教育计划执行单位。

无故不参加或者未按期完成教育计划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做出将其拘留1日的处罚决定,令其在拘留所内完成6小时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并接受家暴力案例警示教育。随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释放;考试不合格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令其在15日内继续完成反家庭暴力教育计划。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有增加家庭暴力独立案由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基于反家暴法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教育惩罚加害人的目的,在治安案件中设立家庭暴力独立案由,可以在处罚方式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治安案件,解决现实中警方在家暴案件中无法适用现有治安处罚手段的难题。强调教育矫治,赋予警方强制教育矫治的职权,增强警方在早期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介入和干预,提高警方的能动性和有效性,使警方能够迅速快捷地预防、制止家暴、保护受害人、教育惩罚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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