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干完活却得不 到报酬,法院怎么判?
木工干完活却得不 到报酬,法院怎么判? 案号:(2023)渝0109民初669号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振国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2020年4月到2021年9月,在被告某集团分公司承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仅对劳务费标准、工作纪律等进行口头约定。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某集团分公司亦未与原告刘某某进行结算。原告刘某某以被告某集团分公司拖欠其46692元劳务费为由起诉来院,被告某集团分公司对拖欠金额、工作时长等有异议。审理过程中查明,劳动争议行政主管部门在诉前曾介入该案的矛盾化解,后由重庆市北碚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主持双方进行结算,对用工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并形成“付款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被告某集团分公司明确拖欠原告刘某某劳务费金额为46692元,且承诺该劳务费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付清。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集团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也未在劳务关系结束后进行直接结算。但在劳动争议主管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付款承诺书”具有结算性质,应作为确认双方劳务关系、劳务费金额的重要依据。故审判组织基于该“付款承诺书”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被告某集团分公司同意以承诺书确定金额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劳务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形式结案。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部分劳务关系在实践中以口头约定、灵活用工等形式存在。为妥善化解相关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主管部门有关备案资料、前期矛盾调处协议等证据还原客观案情,助力纠纷化解。本案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付款承诺书”载明内容固定案件事实,并以此开展调解工作,公平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力维护劳务提供者合法权益,体现审判机关处理该类纠纷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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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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