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再起争议,社会疑虑需要纾解

  发布时间:2017-5-17 19:06:01 点击数:
导读:醉驾入刑再起争议,社会疑虑需要纾解.如何纾解社会疑虑,答案并不难找,一方面,需要及早制定清晰可见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杜绝暗箱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从每一起司法个案开始,努力让公众看到司法的公正。

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危险驾驶罪等8种常见罪给出了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规定引起了热议。

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关系到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理解,而这又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进去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后面增加了一条,其法律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就是著名的危险驾驶罪规定。

从法条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如果“情节恶劣”则入刑;二是“醉酒驾驶”,法律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从文意上解释,只要“醉驾”就应入刑。公众“醉驾一律入刑”的概念即来源于此。

但在刑法修订实施的当年,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曾经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如同今天最高法关于醉驾的指导意见一样,最高法负责人当时的一番表述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在质疑的一方看来,这一表示是在给醉驾入刑“留口子”,激烈者甚至认为社会对酒驾、醉驾的治理有可能因此而前功尽弃。

不难发现,围绕醉驾入刑,从最高法副院长2011年的表态,到现在出台指导意见,最高法的意见其实是一以贯之。

就法理论,最高法的意见是站得住脚的。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任何罪名,危险驾驶罪当然也不例外。但就醉驾而言,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却又是一个判断难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醉驾与交通肇事不同,交通肇事属于“实害犯”,是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和结果作为处罚依据,而醉驾属于“危险犯”,只要存在醉驾行为,就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实际上在最高法副院长2011年作出“醉驾不一定都要入刑”表态的时候,新华社记者采访一位刑法专家,专家即表示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老百姓理解困难,办案机关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因此专家建议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制订一个醉驾入罪的客观判定标准。

从上述视角不难看出,现在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只是将几年前相关负责人的一个表述“正式”化了,而专家期待的客观判定标准则仍然没有出台。此后遇到醉驾,要不要入刑,到底以测出的酒精量还是其他作为标准,在法官那里恐怕仍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节约司法资源、刑罚宽严相济……这自然是一种专业的意见,而相关争论中网民的态度则几乎是一边倒地主张“一刀切”入刑,这种情绪中包含了对醉驾的痛恨,也可能夹杂了对司法不公的疑虑。司法人员理应坚持专业主义,但也不能忽视公众情绪。如何纾解社会疑虑,答案并不难找,一方面,需要及早制定清晰可见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杜绝暗箱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从每一起司法个案开始,努力让公众看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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