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总则视角解读“拒收现金违法

  发布时间:2017-8-13 15:46:13 点击数:
导读:从民法总则视角解读“拒收现金违法.“无现金”是对他人使用现金权利的侵犯,“非现金”是对自身使用移动支付权利的一种界定。

移动支付带来支付方式的革命性巨变。一些支付机构顺势热炒“无现金社会”概念,有线下商家表示拒收现金。对此,央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此举有违法之嫌。本文从民法总则视角,对所违之法的法理进行解读。

央行紧急纠偏

形容中国移动支付市场,美国专栏作家、畅销书《世界是平的》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的描述,可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在中国一些大城市,乞丐已开始把打印出来的二维码放在他们的乞讨碗里,供路人扫描支付”。

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在中国,移动支付已普及到了乞丐阶层;二、即便想当乞丐,也要与时俱进学会使用移动支付,否则,就缺少“竞争力”,连个乞丐都当不下去。

作为20世纪末支付领域重要成果之一,移动支付手段的出现带来货币革命。198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就明确提出“减少使用现金”。近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较快,促进了非现金支付比例大幅提升。据央行数据,仅去年一年,移动支付业务共发生257.1亿笔,支付金额达157.55万亿元。

这些成果离不开相关移动支付机构的不懈努力。微信自2015年便已推出8月8日“无现金日”。支付宝在今年年初就提出将推动我国在未来5年内进入“无现金社会”。8月1日至8日,支付宝宣布多个城市举办“无现金城市周”大规模营销活动。为鼓励消费者在线下消费时使用移动支付,两大巨头都投入巨资,以鼓励金、代金券和返现红包等形式,引导消费者加大对无现金支付方式的选择。

舆论也在为“无现金社会”造势。有自媒体宣称,北京在“无现金社会”中排名第一,其次是深圳、广州和上海。东莞和佛山成为黑马也排在前十,分别是第六和第十位。还有媒体报道,深圳或成全国首个无现金城市。一时之间,“无现金社会”“无现金城市”成为一件无尚光荣的事。

就在相关营销活动“渐入佳境”时,央行关注并跟踪了事态发展。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7月24日至25日召开的央行2017年分支行行长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对社会上片面强调无现金支付的行为,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规范”。随后,央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拒收现金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民法总则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不得拒收”是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规范,其含义已经非常清楚了。但还是有人表示“不服”。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货币也是人民币,“拒收现金”只是拒绝一种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绝人民币。

这就有狡辩之嫌了。首先,电子货币是人民币结算,但并不等同于人民币。其次,可以用电子货币结算,说明你拥有使用电子货币的权利,但拒收现金,则是拒绝或者侵犯他人的另一种权利。这是两码事。不能因为你拥有一种权利,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或者侵犯他人另一种权利。法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商家“拒收现金”,就是拒绝了以纸币或硬币为媒介的支付手段。

可能还是有人想不通,要问一问“拒收现金违法”的法理依据。前不久通过的民法总则,其基本原则正好可以帮助我们加深理解。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四条规定了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第五条规定了自愿原则,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在进入讨论前,有必要明确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区别。央行2015年在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时强调: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还具有保值、增值功能。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

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保障机制上,支付账户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银行账户,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必然转嫁给支付账户客户,让其蒙受财产损失。

因此,开立支付账户,就应本着民法总则所强调的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开户。而商家“拒收现金”,意味着将自愿开户变成了强制开户,剥夺客户自主选择权利。

不如推广“非现金”

此外,“拒收现金”同样违反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就是一种公众都已接受的习惯与风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风俗习惯权,体现的就是民法总则中所强调的公序良俗原则。而风俗习惯权,不仅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更是保护所有公民的风俗习惯。

当今社会,尽管现代支付方式发展迅速,但并没有导致现金持有量的下降。这说明,还有相当一部分依赖现金支付。对中老年人及欠发达地区而言,现金支付仍然是重要的支付手段。而“拒收现金”,意味着逼迫这部分人群改变他们这种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

实际上,对那些支持无现金社会的消费者而言,一味拒收现金也非福音。说一个极端的例子,假使手机没电了,或者网络流量不足,怎么开展移动支付?

央行的干预来得及时。据媒体报道,7月底,央行武汉分行约谈了蚂蚁金服公关部负责人,告知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在“无现金城市周”活动中去掉“无现金”字眼;二是撤掉所有含有“无现金”字眼的宣传标语;三是公开告知参与商户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尊重消费者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央行的做法不是反对、阻止、干扰移动支付,而是矫正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扭转“无现金社会”这一概念所带来的观念混淆和误解。

有金融专家近日撰文指出,“无现金社会”中的“无现金”三字,不但导致拒绝现金的行为出现,而且使普通百姓误以为现金消失,给百姓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因此,他建立下一步尽量杜绝“无现金”字眼,改用“非现金”。

从“无现金”到“非现金”,一字之差,却涉及到法律权利的区别。“无现金”是对他人使用现金权利的侵犯,“非现金”是对自身使用移动支付权利的一种界定。移动支付机构在营销移动支付时,与其冒违法侵权风险营销“无现金”,或者事实上拒收现金,不如谨守法律,逐步推广“非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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