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争议落定,司法裁量终须回归常识

  发布时间:2018/3/29 10:06:46 点击数:
导读:仿真枪争议落定,司法裁量终须回归常识.此番“两高”关于仿真枪的批复,及时且直接回应了司法实践与社会公众的相关疑虑,也借此同时重申了一项攸关法治精神的正义标准:主客观、罪责刑应当而且必须是相一致的。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要求具体司法裁量“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频发的仿真枪争议,或将因这一纸批复而有答案,包括至今仍延宕于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个案也可因此有所进展。每一起仿真枪案,结果都一波三折。2016年1月,被广州检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小贩王国其,在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检方撤诉后终于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一场刑求历险就此终结。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法院复查该案认为,此前网购仿真枪24支的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近年来仿真枪案高频次进入公共视野,其背景则是数量庞大的普通社会成员身陷仿真枪案,2011年到2015年,全国发生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超过80000人涉案。一边可能不起诉,另一边却面临无期徒刑,仿真枪爱好者刘大蔚、小贩王国其以及“天津大妈”赵春华,作为公众关注的新闻当事人所面临的不仅是尴尬,更有困惑与莫名的人身牢狱。公民个体遭遇与宏观司法进程彼此交错在一起,其波折与坎坷见证国家司法的艰难成长。

围绕仿真枪展开的司法争议,是一条施行多年的枪支认定标准,以及彼此并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司法裁量结果。同案不同判正在进入本轮司法改革所致力解决的实践难题范畴,裁量标准明确且统一是同案同判的法治基础,而具体到仿真枪争议,则首先必须解决备受诟病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十几年来,国内枪支认定几经更迭:2001年的枪支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6J/c㎡,到了2008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则认定≥1.8J/c㎡是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判据,大量原本属于大众娱乐用途的玩具枪、仿真枪进入刑求范畴,司法机关也多以此落判。“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福建刘大蔚的庭上申辩足以代表社会公众在面对同类案件时的认知困惑。

此番“两高”关于仿真枪的批复,及时且直接回应了司法实践与社会公众的相关疑虑,也借此同时重申了一项攸关法治精神的正义标准:主客观、罪责刑应当而且必须是相一致的。不局限于仿真枪问题的司法裁量,在决定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等问题时都不仅是机械地适用具体法条文献、量化的定罪门槛,更应当充分考虑被追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不具备可罚性的社会行为便不应被科以刑责。

不仅如此,良性而健全的社会法律秩序要有能力为公众明示一种具体的行为指引,且这种指引以不悖逆社会公序良俗、符合善良价值判断为基础。电梯内劝阻吸烟、追击逃逸致死不必担责成为判例、写入最高法报告已经在向社会释放司法回归常识的讯号,涉及以大众娱乐为目的的生活类仿真枪并不是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处的行为,司法裁量需要与社会公众在基本问题上达至基本共识。

仿真枪的子弹,飞了这么久才算尘埃落定,诚望“两高”此番仿真枪案批复开启更进一步的制度探索。枪支鉴定的规范援引,司法裁量长期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标准认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所必须直面解决的问题。仿真枪争议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予以通盘解决,同时以《立法法》为标准审视并改造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流程,法治国家的治理需要不打折扣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谁执法谁普法”的前提是立法与执法主体在制度层面的必要隔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归根到底就是法治化,一把仿真枪开启的立法、司法与实践的大讨论,其辐射可以更持久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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