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诸多难题待解

  发布时间:2016-12-21 10:12:10 点击数:
导读: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诸多难题待解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朱艳玲

    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本。

    农业是国之根本。“三农”问题是中央一直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呈上升趋势,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成为重要课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是新疆农业生产大州,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专题召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至2016年11月该州两级法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该院调研显示,因为成因复杂、纠纷类型日趋多样化、证据不充分瑕疵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侵权事实难认定、审理难度加大、调撤率不高。

    纠纷类型多样化

    据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张华介绍,自2014年以来,昌吉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83件(昌吉州中院审结109件),其中2014年审结214件,2015年审结191件,2016年截至11月审结27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683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361件,调撤率为52.9%。

    从昌吉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纠纷;管理混乱引起纠纷;界限不明确、土地权证不统一等原因引起纠纷;村干部滥用权力引发纠纷;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纠纷;经济利益驱动引起纠纷。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较多,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据张华介绍,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期限、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出现变化,导致纠纷类型呈现多样性。从承包期限来看,大部分在10年以下,从2016年开始25年以上承包期限土地引起的纷争增多。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离婚后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有二轮土地调整后对很多农户的承包权进行了调整,有的村民对调整不清楚或者不理解,导致此类案件呈现多样化。

    昌吉州中院民二庭法官赵瑞也认为,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复杂,纠纷类型多样性,农民年收入水平低且大多法律意识淡薄,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难度。土地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纠纷中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需求错综复杂,农民群众情绪大,很容易激化矛盾,更易引发集体诉讼。

    证据形式存瑕疵

    张华分析说,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证据分析与认定的实际困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使得一些侵权事实难以认定。

    张华说,不少此类案件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例如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印,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等。有的案件中,证据内容不详细,例如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主要条款,对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另外,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承包方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但由于未保留因投入土地所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据,造成在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赵瑞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难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是难点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实际面积不符,这是在审判此类纠纷中发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往往争议的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往往大于证书面积,这就为引发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埋下了伏笔。

    建立专业合议庭

    张华介绍,针对民商事类案件数量多、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现状,为适应审判发展趋势,昌吉州中院根据近年来受理案件的特点,在民事审判第二庭成立了公司类案件、保险类案件以及涉农纠纷案件三个专业合议庭,固定一些审判人员审理某一特殊类型的案件,逐步打造一批专家型法官。涉农纠纷案件专业合议庭的设立,不仅合理配置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通过涉农纠纷案件的集中审理还快速提高了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专业化水平,实现了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同时,昌吉州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是简单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载明的地名四至界限和面积作出裁决,而是到基层开庭审理,强化巡回审判。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的案件,法官到基层、到争议的土地现场去调查,最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审慎公正地判决。此类纠纷通过强化巡回审判活动,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发挥了定分止争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瑞认为,此类案件多数涉及农民,而且一般人数多、土地流转次数多、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案件难以审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更要侧重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协调村组干部及原丈量土地的相关知情人员,在全面了解土地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落实地界及面积,多做各方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尽量促成调解结案,缩短审理周期,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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