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第35期 | 醉酒挪车找人顶包 酿成苦果后悔晚矣

  发布时间:2022/3/10 14:58:01 点击数:
导读:以案普法第35期|醉酒挪车找人顶包酿成苦果后悔晚矣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酒后挪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但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让其姐姐顶包,直到民警对其抽血检测时才承认自己的醉驾行为,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与朋友李某一起在云阳县某餐馆吃饭时饮酒。吃饭期间,陈某接到他人电话要求挪车,陈某遂准备将车辆从停车地点开到其居住的小区车库。22时许,陈某驾车右转时,撞上正在直行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两车受损的事故。经云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丈夫报警并拨打120救护车,陈某通知其姐姐赶到现场准备为其顶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抓获,而陈某一再否认自己酒后驾车,直到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一事。同年9月24日,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86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云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在高峰时段高峰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很多人错误地认为,酒后短距离挪车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殊不知,其一时大意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找人顶包,更是一种逃避处罚害人害己的行为,本案中,陈某的姐姐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理。法官再次奉劝各位市民朋友切莫酒后驾车,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酿成苦果,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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