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共同饮酒发生意外死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3/10 14:54:58 点击数:
导读:以案说法丨共同饮酒发生意外死亡,谁担责?

农村办理丧事,席间少不了要喝几杯,但若有劝酒行为,对被劝酒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劝酒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忠县法院对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出宣判,判决劝酒者冯某成赔偿侵权损失3.5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冯某成等人为其过世的父亲办丧事,为来客提供酒水及用餐。当天晚上,冯某与冯某成等人同桌共同吃饭并喝酒。席间,被告冯某成为冯某倒了两碗酒,且有劝酒语言。在冯某成给冯某倒第三碗酒时,他人上前劝阻,冯某成对冯某说道“倒了这点酒,还是喝了,给个面子。”冯某未表示拒绝。饭后,第三人送冯某回家休息。次日凌晨5点,冯某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冯某符合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冯某的近亲属将冯某成等同桌饮酒的人告上法庭。经查,冯某有饮酒史。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某成在给同桌人冯某倒酒时,应当对冯某有关照、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冯某已喝完两碗酒后,冯某成仍极力劝冯某喝第三碗酒,冯某成的劝酒行为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喝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未能理性控制喝酒,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成虽有劝酒行为,其过错较小,属于怠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同桌饮酒的被告作为客人随机坐在一起用餐,未对冯某有强行劝酒、恶意灌酒、逼迫喝酒等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交活动,系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共同饮酒者之间有相互照顾、救助、护送等义务,不能有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等行为。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群众应秉承文明之风,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共同欢度安乐祥和的春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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