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诉辩交易”试水

  发布时间:2016-9-5 14:51:25 点击数:
导读:中国版“诉辩交易”试水.这次“认罪从宽”改革,是基于中国刑事人权保障优化的现实,是对证明标准的重新厘定,从而避免了“罪疑从挂”与“一放了之”的两难局面。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八地开展相关试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我国刑诉法又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意味着,现行《刑法》中“坦白从宽”的规定只能针对已经“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高涨,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程序性制约,特别是严厉禁止刑讯逼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后,如何适应并克服“证据不足”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公共课题。按照现有的规定,“证据不足”只能存疑释放。但简单的“一放了之”对社会治安的压力将会难以承受。

既然堵住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后门”,那么降低犯罪证明标准的“前门”就应当考虑打开。两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言以蔽之,就是为了重塑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结构性缺陷,重新维持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草案》无论在力度、程序还是司法理念上,都与现行的“坦白从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与其说是对我国“坦白从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如说是对“诉辩交易”制度的吸收和引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指出,试点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刑的,不再机械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直接当庭宣判。

《草案》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备受欢迎的。但部分公众担心,过于简化的庭审程序会否导致被迫认罪认罚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由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否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滋生腐败,甚至会否导致“花钱买刑”的现象。

坦白说,虽然公众的这些担心并没有多少新意,但在制度设计上仍应当加以注意和处理。正是为了防止被迫认罪认罚,所以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仍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对于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仍然要宣告无罪,不受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影响。

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一书中,将司法正义问题简化为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这样的视角固然有所偏激,但不无启发意义。伸张正义需要成本,投入某个个案的司法资源多少必然会影响和制约该个案的正义实现程度。司法资源总量是稀缺和有限的,在个案A上的投入增多,常常意味着在个案B上的投入减少。因此,司法资源在不同个案上的投入必须要有所取舍和侧重。“诉辩交易”制度正是基于现实的社会需求,而今天这种需求,在中国同样客观存在。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司法人员而言,除了在司法理念上要接受“正义是相对的”这一现实外,对拒绝认罪协商的被告人仍然要坚守无罪推定的原则。

总之,这次“认罪从宽”改革,是基于中国刑事人权保障优化的现实,是对证明标准的重新厘定,从而避免了“罪疑从挂”与“一放了之”的两难局面。

上一篇:我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