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一年后过户起纠纷 卖方为毁约切水断电

  发布时间:2017/9/27 6:12:42 点击数:
导读:业主买房一年后过户起纠纷卖方为毁约切水断电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王晋龙)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待一年多后能办房产证时,却因买卖双方因税费问题发生纠纷,未能办理。卖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却遭到买家的拒绝。9月2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1月14日,马某与某地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年1月16日,马某与徐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某购买马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房屋总价150万,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130万元,马某出具的收条显示:剩余20万元房款,过户当天付清。

  2015年8月,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但马某和徐某因办证过程中的税费负担问题发生纠纷,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至今仍登记在地产商名下。

2015年8月,马某要求解除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徐某拒绝搬出房屋,后马某切断了该房屋水电。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马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月2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马某认为,涉案协议合同存在瑕疵,徐某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的实际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马某称,税费、违约金、租房损失不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徐某认为,房子过户的时间存在偏差。徐某和马某此前约定,剩余的20万元房款,过户当天支付。过户当天应为中介通知办房产证的当天,而不是二手房交易的90天期限到期日。一审判决中,税费、违约金、租房损失都由马某承担是合理的。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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