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违约反诉 法院判决定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16 6:58:02 点击数:
导读:购房违约反诉法院判决定纠纷

 纪先生婚后和父母住在一室半的老房里。经过努力,他和妻子有了些积蓄,买房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经过比较,纪先生选中了一套动迁安置房,价格有优势,而且上家同意最后一笔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在纪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后,上家就把房子交给纪先生。纪先生与上家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拿到房子钥匙并简单装修后,纪先生和妻子就搬了进去。因是动迁安置房,出售房屋时,上家没有拿到产权证。如今,上家有了产权证,也快到了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可先办理贷款手续了。

  可当纪先生通过中介联系上家时,这对夫妻竟然离婚了,且都因为房价上涨,不同意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纪先生还发现,上家将这套房抵押给他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无奈,纪先生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涤除房屋的抵押登记后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中,上家提起了反诉,认为纪先生口头承诺在原有房价上再加100万元,现在是出尔反尔,且违约的是纪先生,没有及时办理贷款,所以上家要求解除合同。庭审中,中介公司参加诉讼,称上家明确表示不愿将房屋过户给纪先生。纪先生也向法院表示,愿以现金方式补足剩余房款。

  纪先生与上家就这套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纪先生已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履行了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且双方已将房屋交接完毕。根据中介公司陈述,确定上家明确表示不愿就这套房办过户手续,故纪先生无可能要求上家办理贷款手续。鉴于在本案审理时,上家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纪先生愿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完全合理,所以上家以贷款为由,要求认定纪先生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显属不当。纪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上家在与纪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抵押给案外人,明显不当,上家应在涤除抵押后配合纪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支持了纪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上家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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