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引纷争 法院依法判决护正义

  发布时间:2018/3/29 15:57:12 点击数:
导读: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引纷争法院依法判决护正义

近日,一起因借贷引发的特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下,圆满结案。

该案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6月18日向原告韩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15000.00元,原告当天支付被告127000.00元现金。2016年6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又给被告转账8000.00元,剩余1500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直接扣除。原告为了保证被告欠款得到偿还,双方还另行制作了一套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被告欠款本息达到18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原告以该18万元欠条为依据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而原告韩某以其向被告王某全额给付该房屋租金人民币150000.00元,但被告一再拖延未将房屋交付为由向法院起诉。而被告辩称因其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15000.00元,期限三个月,原告当天支付被告127000.00元现金,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为了欠款得到及时偿还,双方还另行制作了一套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

双桥区法院办案法官崔海生受理此案后,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掌握争议焦点,及时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从法理角度思考,理智解决纠纷,通过法官数次真诚劝导,双方当事人依然未做出让步,调解未果。经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均显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只有一套住房且始终有人居住的前提下将房屋租赁给被告韩某;双方签订了十五年租赁合同且原告在被告没有腾空房屋的前提下一次性给付租金15万元;房屋租赁合同中只约定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现在原告称只是向被告催了两次腾空房屋;原告在被告没有及时腾空房屋的前提下又借给其数目不小的借款均不符合常理。开庭过程中,被告陈述比较客观真实,相反,原告对2016年6月19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被告转账8000.00元这一事实解释不清。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只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借款的一种保证方式。

最终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法判决得到当事人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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