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未依法登记 抵押人仍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8/6/13 10:53:22 点击数:
导读:抵押物未依法登记抵押人仍依法担责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人应当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被告李某某用其不动产为被告王某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借款,原告李某遂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借条中承诺用门面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致使原告李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原、被告在借条中的抵押约定仍是有效约定,被告李某某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促成借款合同达成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因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被告李某某理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故被告李某某应当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第一,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虽然不能享有抵押物权,但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第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以保障享有抵押物权。第三,在抵押未登记但已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抵押权人应当在请求保全债务人相关财产的同时,申请保全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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