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影公司监督票房无社保 票房监督员诉赔偿损失被驳
唐某为某电影发行公司担任票房监督员,从事影片票房的监督工作,后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养老保险损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原告唐某与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间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唐某自2010年7月起,为被告某电影发行公司工作,身份为票房监督员,从事电影票房监察工作。
担任票房监督员期间,被告依照电影排挡日期,以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开展监察工作。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票房监察,如原告开展工作,被告即向其结算酬劳,未开展工作则不予结算,也不对原告进行处罚。
开展工作前,被告已向原告发放印有原告姓名的临时监察证,区别于普通观众,以便原告进入影院。
事后,被告根据原告监察电影的天数向其发放报酬,银行打款明细显示,该报酬发放时间和金额并不固定。
2014年7月16日,原告因被告未足额为其支付工资,且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一直以个人身份参保。
九龙坡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无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结合其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
当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内出现了新颖的用工现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用工方式,这些新形式往往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流动性。一旦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就成为了摆在司法面前的现实而重要的问题。
承办法官指出,在司法实务层面,一种用工方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结合该关系的外在显征和内在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等工作证件,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外在显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在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等行为,则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主要内在特征。
法官认为,本案具备一定的样本意义,它展示了司法对于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标准。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就临时监察证、银行明细等证据而言,临时监察证的仅具区别影院监察员与观众作用,并非工作证;银行明细载明的不固定计酬方式,也不符合通常工资的发放规律。
从原告对被告是否进行工作安排、纪律考核等分析,被告的工作安排随电影档期而定,具有不固定性,原告还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监察,不监察时被告也不进行处罚,仅停发报酬,故原告并非是在高度服从被告的情形下开展工作。
综上,原、被告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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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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