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出车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7-4-13 10:24:13 点击数:
导读:无证驾车出车祸积极赔偿获缓刑

杨某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他照样也敢开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由巫山县骡坪镇玉水村往骡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巫山县骡坪镇玉水村骡玉路时,因杨某某驾车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由毛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毛某某受伤。经巫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经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赶到巫山县公安局骡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经济损失100000.00元,现已给付30000.00元,余款70000.00元限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35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35000.00元,毛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来源:巫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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