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法院是这样解答的

  发布时间:2018/2/10 9:51:43 点击数:
导读:男子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法院是这样解答的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经修复,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会看到车主向侵权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情况,那么,该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法院法官给出了答案。

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12月,兰某驾驶奥迪A6轿车行驶至包头市石拐区马场附近,被邬某驾驶的别克车碰撞,造成兰某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邬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兰某的车辆修理费已由邬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兰某诉至法院,请求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

法官在审理中认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兰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但该法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范围,对其内涵、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是事故后车辆受损产生的直接损失,故对兰某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此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给出了答案,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索赔目前原则上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是这样著述的:《道交赔偿解释》第15条在征求意见中,对“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讨论最为激烈,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贬值损失”作出规定。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在事故率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前鉴定市场不规范,贬值损失份额确定的不科学,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我们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法官寄语:年关将至,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切记谨慎慢行,勿让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知法懂法,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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