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巡回法庭开审亿元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0/16 10:09:30 点击数:
导读:第五巡回法庭开审亿元合同纠纷案.法庭设在西南政法大学敲响“庭审进校园”第一槌

原标题:第五巡回法庭开审亿元合同纠纷案

原本只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挤满了来自各个学院、不同专业的550名学生,过道里满满的都是人。这是近日出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一号庭的一幕。三个小时的庭审,旁听席没有一丝杂音,更没有人员随意出入。

近日,在前期双方多次的沟通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西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亲自承办并担任审判长,正式敲响了“五巡”“庭审进校园”第一槌。

判赔超1亿各方上诉至最高法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07年10月8日,中铝重庆分公司为其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发布采购石灰、石灰石招标。涪立公司通过投标并中标后,与中铝重庆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涪立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石灰石矿及石灰生产线,中铝重庆分公司定向采购满足其数量和技术指标的石灰和石灰石,并对具体供货要求、技术指标、价格数量、违约条款,并约定每两年签订一次供销合同。

协议签订后,涪立公司完成了前期项目建设及生产线建设。从2010年10月19日开始,双方开始签署一系列购销合同,但实际过程中均未按照合同完全履行。直至2014年6月13日,中铝重庆分公司向涪立公司发出《关于暂停收购石灰、石灰石的函》,明确因氧化铝行业亏损,决定暂时停产。

2015年6月,涪立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2007年签订的协议书,并由中铝重庆分公司及中铝公司共同赔偿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建设损失、未履行购销合同损失、安置员工损失、存货等共计1.6亿余元。中铝公司及重庆分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涪立公司应自负盈亏,且项目是暂时停产,其诉请无请求权基础,购销合同也约定重庆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就此提出反诉请求。

一审中,经涪立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工程残值、利润损失、前期费用等进行了鉴定。对于中铝公司及重庆分公司的反诉申请,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合并审理,并认为中铝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收购产品,且明确表示长期暂停收购,案涉协议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确认案涉协议解除,中铝及重庆分公司共计赔偿损失1亿余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确立庭审四大焦点问题

谈及该案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刘竹梅表示,该案开庭前,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合议,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确立了庭审的四大焦点问题。

首先是中铝公司及重庆分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第二是合同的性质,这两点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因为,中铝公司及重庆分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意味着案件不同的审理方向;而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则将直接导致最后损失的认定适用不同的规则。所以,需要先就上述两个前提性的问题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点则是合同的解除,即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还是法院依职权判定合同是否解除。如果是前者,需要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的话,就要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是后者,需要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话,就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要件。如果合同能够解除,就要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大小,确定合同解除后相关的责任。

“第四点是损失的计算问题。”刘竹梅说,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作了四份鉴定,但诉讼双方对鉴定都有意见,均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所以二审还需要对相关损失进行核对,对损失范围做进一步认定。

此案还存在反诉是否构成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涉案相关法律问题之多、案情之复杂、标的额之大,是在场旁听的学生从未接触过的。

2016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重庆市正式挂牌办公,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截至9月底,该院已受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案件背后

让学生聆听来自最高法的声音

谈到第五巡回法庭“庭审进校园”的意义,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表示,这不仅是第五巡回法庭第一次将开庭安排到校园里,也是西政学生在自己校园第一次旁听到最高法院的庭审,其目的是要让同学们亲身感受最高法院庭审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让同学们对标准化庭审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一个完整的庭审不仅是按照程序把流程走完,随着庭审的进行,在整个庭审中会有一些突发的事件,这就需要法官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刘竹梅说。

此外,要让同学们看到,庭审在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作用。庭审实质化更多的是从刑事审判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也在思考民事诉讼的庭审实质化,如何让庭审在案件审理中发挥更关键、更直接、更实质化的作用,是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

“通过庭审,同学们可以了解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复杂性,使学生能够领悟到,作为一名法律人,将要面对的案件不仅是非黑即白,如何在这些没有绝对对错的案件中作出判定。”刘竹梅说,最后,希望同学们知道,一个成熟的法律人需要有多方面的积累,既要有程序法、实体法知识,也要有基本法、部门法的专业积累。在这些复杂的案件当中,需调动自身所有法律知识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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