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引发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7-4-13 11:07:53 点击数:
导读:离婚纠纷引发子女抚养问题

原告蔺某诉称:原、被结婚近6年,双方缺乏感情基础,生活中存在分歧,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原告于2014年1月7日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俩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变更为原告抚养婚生次女王某丙,婚生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可以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为由,曾于2014年1月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原告又诉来我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后共育有俩女孩王某乙、王某丙,如由一方抚养,负担太重,原告主张抚养婚生次女王某丙,被告抚养婚生长女王某乙,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双方可以互不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抚养婚生次女,被告抚养婚生长女,双方各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公平合理。因此,夫妻双方可以互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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