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多年再起纠纷 法院根据调解书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7-8-8 11:19:11 点击数:
导读:夫妻离婚多年再起纠纷法院根据调解书及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核心提示:“离婚后孩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我当然应该要回这笔抚养费!”庭审现场,原告金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坐在被告席上的是金女士的前夫张先生,那是什么原因让已经离婚多年的

“离婚后孩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我当然应该要回这笔抚养费!”庭审现场,原告金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坐在被告席上的是金女士的前夫张先生,那是什么原因让已经离婚多年的两人再起纠纷呢?

案情回顾

原来,金女士与张先生在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张先生抚养,金女士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万元;金女士与张先生的共同财产位于苏州某新村的房屋一套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需要支付给金女士折价补偿款15万元,这笔钱与金女士应支付的抚养费相抵消。

但之后的7年多时间里,小张事实上一直和母亲金女士生活在一起,直到儿子成年,金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实际上独立抚养了儿子,是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2016年5月,金女士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张先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返还房屋折价款。

张先生则认为,双方对房屋折价及抚养费抵扣已经在调解书中明确了,金女士重复起诉没有道理,且苏州某新村的房屋一直是金女士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这笔租金应当还给自己。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离婚时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调解书中已明确原告金女士应承担的抚养费与被告张先生应支付的房屋折价款相抵。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儿子小张由原告金女士在负责抚养教育,因此原告金女士已支付被告张先生的抚养费15万元,被告张先生应予以返还;原告金女士认为儿子由其在抚养,被告张先生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双方对儿子抚养费未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所称的房屋租金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

最终,常熟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返还原告金女士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后被告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2017年5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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