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纠纷中闪婚闪离多发,涉汽车、房产争议增多

  发布时间:2018/8/17 8:37:42 点击数:
导读:婚恋纠纷中闪婚闪离多发,涉汽车、房产争议增多

原标题:北京二中院:婚恋纠纷中闪婚闪离多发,涉汽车、房产争议增多

“婚恋纠纷中涉未婚同居、闪婚闪离等情形多发。”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情况显示,涉大额财产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载体,九成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给付现金彩礼,纠纷后则要求返还。
涉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争议增多,骗婚纠纷难调解
通报显示,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共94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呈平稳态势。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四个案由。
“婚恋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案件为12件,占比为17.4%,其中3件登记结婚仅2个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占比超过53%。在统计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当事人系通过网络相识,其中2件通过婚恋平台相识,有1件双方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其余系自行通过社交软件平台相识。
另一项数据显示,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载体,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
“对于现金系彩礼双方一般争议较小,但与此同时,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陈广辉表述,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为对方购买汽车、房产的,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对方单独或双方所有的;女方陪嫁汽车、房产的情况较多。同时,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在上述案件中,还有6件系主张骗婚的案件。“婚恋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媒人)和亲友,具体情况错综复杂。”陈广辉认为,涉骗婚纠纷的案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习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工作难做。
女方称受威胁多退彩礼未获支持,法官建议立法上统一标准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次通报会还发布了五起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女方称受男方胁迫退还彩礼的情况。
2014年10月,李文某与张武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举办定亲仪式,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共给付了12万元聘礼礼金。过了几日,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记结婚。男方知道此事后,就同女方协商解除婚约,要求退还聘礼。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协商后,解除了张武某与李文某的婚约,李某退还张某聘礼礼金12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称聘礼为6万元,其受到张某一家的胁迫,才退还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可以证实为李文某与张武某的婚事,张某家已给付李某家聘礼礼金12万元,后因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记结婚,故双方家庭协商解除婚约,李某退还张某12万元礼金,张某取得该款项并非无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聘礼数额为6万元,也不能证实退还聘礼12万元的过程中受到胁迫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陈广辉同时建议,应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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