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查验公民身份证件,立法扩权须谨慎

作者:[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10-26 9:54:30 点击数:
导读:摘要:此次拟对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件情形进行的扩张,缺乏足够说理,以“需要查明”的笼统措辞为理由,对公民身份证件进行无障碍查验,受影响的不仅是几分钟的个人时间,而且有涉人们权利和尊严的保障。 …
摘要:此次拟对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件情形进行的扩张,缺乏足够说理,以“需要查明”的笼统措辞为理由,对公民身份证件进行无障碍查验,受影响的不仅是几分钟的个人时间,而且有涉人们权利和尊严的保障。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从媒体披露的内容可以看到,在草案中,不仅新增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的规定,而且增加了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消息甫一传出,旋即引来不少人瞩目,新华社刊发的报道也佐证了此事的关注热度,据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法案的修改进行了“热议”。可以看到,后者“热议”的焦点聚集于公民指纹信息的收集,场面总体看来倒是波澜不惊,中规中矩:在“大多数赞同”的氛围中,对“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建言献策。而反观互联网有关于此的讨论,对于公民指纹信息行为,更多的是警惕。

毕竟,指纹信息作为公民身体特征的重要指标,其隐私性较强,所面对的复杂局面可能并非几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可以消弭。从目前公民身份信息保护的现状看,职权机关泄露公民私密信息的案例频频发生,警察执法行为也并未得到严苛的限制,甚至可能因为指纹信息的普遍采集而导致公民陷入非法证据阴影的几率加大。更何况,对公民指纹信息进行普遍采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非议。

更为严重的一项修改在于,此番草案在警察查验身份证情形的现有规定基础上,拟增加的条款内容极为宽泛,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大幅度扩张。现行《居民身份证法》中,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列举了“有违法犯罪嫌疑”、“依法实施现场管制”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三种非正常社会情状下的特殊条件,且均确定无疑地指向公民有涉违法犯罪这一非常态前提,对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即便是作为兜底条款存在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规定,亦将这一最有可能被扩张解释的规定进行了尽力限制。现行《居民身份证法》把有权对警察查验身份证件“其他情形”的主体设定在“法律”这一较高层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此立法权限。从目前情况看,本次修正案草案所试图增加的情形,将有可能大尺度突破现行规定。

本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由公安机关主导起草,从媒体报道表述也可以看到,有关增加警察查验身份证件的规定也是基于“基层执法实践”这一客观需求。但细读草案文本会发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正常公共场所成为查验公民身份证件的情形,这与现行规定中“有违法犯罪嫌疑”、“依法实施现场管制”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三类非正常社会情况有迥异的差别,将查验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形从非常状态延展到了日常状态。而且将判断“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的权限,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陡然下放给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不仅如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对所谓“重大活动期间”进行确定,这将为地方政府无底线滥用这一权力提供极大便利。换句话说,一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就有权决定在他认为需要的任何场所、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形下,由警方大范围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彼时《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其社会背景为当年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孙志刚案”留给世人的,不仅是《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还有《居民身份证法》对警察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件行为的限制。

《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事涉公民合法权益的出让,必须进行公开的立法辩论和博弈,面向社会征询意见,并且保障社会各界参与立法讨论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明确的是,通过立法对公权力的行使方式、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是包括《居民身份证法》在内诸多立法举动不能忘却的初衷,法律文本的修正也必须围绕这一中心进行。

此次拟对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件情形进行的扩张,缺乏足够说理,以“需要查明”的笼统措辞为理由,对公民身份证件进行无障碍查验,受影响的不仅是几分钟的个人时间,而且有涉人们权利和尊严的保障。非经正当理由,公民不仅享有私密信息的起码保障,而且应当拥有“拒绝查验”的权利。这一诉求,有赖于“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深化和内化,成为每一个立法举动和执法行为的共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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