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审限长又长

作者:王兴 来源:王兴律师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1-10-27 9:19:25 点击数:
导读: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有多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是,该条还留了延长审限的口子,于是,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就变…

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有多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是,该条还留了延长审限的口子,于是,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就变成了这样的过程:

 

昨天下午庭审开始举证质证程序之前,我代表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对于该案从一审立案到今天这整个过程所涉及的延期审理、并案审理、变更起诉等相关手续予以释明,以便于辩护人更好的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认为要求合理,遂进行了说明。

 

这个案子的一审是这样的:

 

201089日,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时间为2010813日。

 

2010926日第一次开庭。

 

2010927日开庭,因被告人杨炳棋紧张抽搐,未能进行。

 

20101130日,第二次开庭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批准、北海中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20101225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作出决定,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1123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恢复本案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限。

 

期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北海中院院长批准,再次延长审限三个月。

 

2011522日,北海市检察院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1620日,北海市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同日,北海市中院决定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限。

 

2011623日,裴日红故意伤害案起诉至北海市中院,法院立案日期为2011625日。

 

201174日,北海市中院决定两案并案审理。

 

2011713日,北海市检察院第一次变更起诉。

 

2011725日,第三次开庭因故取消。

 

201188日,第四次开庭被改期。

 

201192日,北海市检察院第二次变更起诉。

 

2011920日,第五次开庭,因被告人裴金德不认可辩护人资格,休庭。

 

20111014日,第六次开庭,至今未结束。

 

 

看看这眼花缭乱的辗转腾挪,一个一审案件已经历经14个月而未结。不知道当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先贤们有没有预料到,也不知道现在参与刑诉法修改的“掌权人”能不能看到。

 

只是,任你审限万般变迁,被告人却始终没有机会改变一下被羁押的状态。

 

裴金德,20091120日被抓,至今。

 

裴贵,20091121日被抓,至今。

 

杨炳棋,20091121日被抓,至今。

 

黄子富,20091121日被抓,至今。

 

裴日红,2011517日被抓,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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