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 :应更多关注夫妻互查财产的操作性

作者:周东飞 来源:华商网 发布时间:2011-2-11 9:56:10 点击数:
导读: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1月30日《京华时报》)

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济南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在此之前,广州、青岛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类似条款。在更早的2007年,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就引发了极大争议,最后条款被删除。今天回过头来看,“夫妻互查财产”规定所针对的何止是丈夫的“私房钱”,它关注的其实是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女性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大问题。

《中国妇女报》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40.9%的离婚女性对财产分割不满意,24.4%的女性认为自己没有掌握家庭财权,13.5%的女性认为男方隐瞒或转移了财产。规定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这对于矫正女性在家庭财产权益方面的不平等状况,是完全必要的。所谓公权力过分介入家庭、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等等说法,在女性的合理诉求及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当下,面对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数年前“该不该有”的争议不必继续,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这条规定能否顺利地被落实和兑现。去年在广州相关规定实施一个月后,记者亲身体验,仅成功查询到配偶的房产,其余各类财产在查询过程中均遇“壁垒”:银行说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车管部门说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工商部门说只能按公司名称查询。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相关的部门法规就会发现,上述“不配合”的部门决不是一个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确实有着制度约束层面的理由。

地方立法的效力,在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面前不得不呈现出某种尴尬。夫妻互查财产,如果仅仅收获一个“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而无法在现实层面给女性维权以真正帮助,那么恐怕连此前种种争议的价值都将不复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一方面是要完善立法,通过修订《婚姻法》的方式,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另一方面是要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从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公民个人无法查询到的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出面查实,以防止家庭财产分割不利于女性。此外,夫妻联名登记财产等办法应当得到广泛推行,甚至是强制推行,以制度化的解决思路防范夫妻一方针对另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

也许,夫妻互查财产的说法听上去不够温馨,但法律从来都不是以天使的面目出现,它的出发点是人性的丑恶,它的指归却是公平和正义。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不但要有理念上的先进,而且要有世俗的智慧。夫妻互查财产,只有可操作,才能见证国家扶持弱者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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