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激情杀人”,法院不能“激情判决”

作者:李英锋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1-3-24 9:13:56 点击数:
导读:李英锋评论作者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律师说,药家鑫的成长…

李英锋 评论作者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律师说,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3月23日人民网)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那么,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吗?凭此,对他的罪行能够宽大处理吗?笔者持谨慎和怀疑的态度。

律师称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因父母管束过严、期望过高而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心理脆弱,并曾厌世,杀人的原因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这种解释显然是牵强的。药家鑫如果真有压力,其压力也是来自于父母,其他人和他的压力没有任何关系,药家鑫没有任何理由把不满向其他人释放,把药家鑫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与来自父母的压力捆绑到一起是非常荒唐的。

“激情犯罪”的一个特征是犯罪人受到被害人的刺激,可是药家鑫案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药家鑫以为被害人记住了自己的车牌号码,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乱刀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并未刺激药家鑫,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属于一种灭口式的本能自保,这种行为与窃贼蒙面行窃被人扯掉面罩暴露后的灭口杀人性质无二,而药家鑫杀人后的逃逸是自保行为的延续。

刑罚的主要功能是惩罚、震慑、教育和防范,笔者以为,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药家鑫,不仅不能充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

不管药家鑫平时表现多好,但他的“一念之差”剥夺了一个无辜的生命,他的罪行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应该恪守法治理性,恪守公平和正义,充分考虑刑罚的社会功能,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切不可作出“激情判决”。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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