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袭警案”二审开庭:焦点锁定罪名认定

作者: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王君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4-12 8:43:55 点击数:
导读:  “泰安1·04袭警案”二审近日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刘建军、刘建民两人在德州市的命案定性问题,即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

  “泰安1·04袭警案”二审近日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刘建军、刘建民两人在德州市的命案定性问题,即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今年3月14日,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死刑,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由于刘建民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泰安市开庭,二审审理了此案。

  因一审被判处死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徐红亮为刘建军提供辩护。庭审中,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于2011年1月4日在泰安市持枪、刀打斗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死5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3人及造成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正确;关于被告人刘建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对于以上两项,被告人刘建军没有异议,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两位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中刘建军罪名认定不准。该案中,刘建军和刘建民密谋后,由刘建民用车将刘建军带到事发地,由刘建军将下班回家的窦广东刺伤致死。

  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说,被告人刘建军因其罪恶行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虽然“德州12·29窦广东被害案”的定性不能代表本案的全部,也不会改变最终的刑罚结果,但辩护人还是坚持为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民间,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留下的“感情屏障”往往是极不相同的,希望正确的法律适用能够消除分歧与误解。

  庭审期间,辩护律师还围绕刘建民从犯的定性等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对此,控方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恰当,应予以维持原判。
 

上一篇:律师会见李庄受到文明依法礼遇 下一篇:检方坚持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非法吸存罪律师仍作无罪辩护吴英案二审控辩双方继续定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