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3天庭审直击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发布时间:2011-4-29 9:27:11 点击数:
导读:李庄案3天庭审直击2011-4-298:20:43[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
李庄案3天庭审直击
2011-4-29 8:20:43

 

   [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

    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检察长深以为然。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国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不只限于重庆。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好好弄明白,我们从苏联学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其实已经中毒很深,强词夺理已经成了他们的职业习惯。法官也往往把自己定位成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因为他们要“公检法联合办案”,体现同一专政机器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早就已经异化了。

    中国的大量涉法上访源头,其实是从这样的法庭开始的。因为这样的法庭,建立不起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李庄案3天庭审直击:
 
李庄称听了公诉词全身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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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 22:46:40来源:四川在线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李庄漏罪案以撤诉而中止,出人意料,又在法理之中。回顾李庄案第一季、第二季全过程,世人会发现这桩发生于重庆的案件,其影响并不局限于重庆,在过去近一年半中几乎搅动了整个中国。

  大众被其裹挟,因之分化。有人大骂李庄“无耻讼棍”,有人却为其鸣冤不平,当然也有人选择旁观。社会涌动着一股强烈的激动、不安、紧张的情绪,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关注。

  在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李庄案的出现耐人寻味,其标志意义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的情节发展令观者心惊并感慨;而其新局又使人们对法治未来保持着憧憬和期待。它让人真切地看到了一个冲破阻力,坚毅前行的中国。

  直击李庄漏罪案庭审

  历时三天的李庄漏罪案以检察机关的撤诉告终,在意料之外,又在法理之中。该案在社会上击起的涟漪还需时日方能平静

  本刊记者/申欣旺 郭虹 杜远 银雪 (发自重庆)

  4月22日上午9点30分。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

  从表情来看,旁听席上人们的热情似乎消减不少,原先勤快的记者们闲散地靠在椅子上。

  当公诉人要求发表意见时,现场气氛并无异样。公诉人说:“经过充分质证,认真听取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充分注意到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新证据与指控意见出现矛盾,案件存在疑点。20日休庭后,公诉人员向江北区检察院检委会报告,检委会研究认为,李庄案因证据发生变化,引发对证据存疑,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撤回起诉”。一时间,旁听的记者们手忙脚乱,相互核对原本并未格外上心记下的信息,唯恐听错。

  10点22分,近一个小时休庭后,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准许检察院撤诉。一场持续三天、举世关注的审判以这样一种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结果宣布闭庭。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旁听了该次庭审,以独家视角记录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指控

  经(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被告人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

  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被告人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江北区检察院4月2日的起诉书中,李庄所面临的新的指控浮出水面。4月19日该案公开审理,控辩双方激辩使得案情清晰起来。

  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担任辩护人。此前2005年,孟英被控将公司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与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相同,孟案举报人也是徐丽军本人。在孟案中,徐控告孟英将自己投入公司的100万元投资款挪为他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担任辩护人,徐丽军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并将此前关于100万是投资的说法改为借款,由此埋下李庄引诱其作证的导火索。

  这笔2004年进入金汤城公司的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成为此后沪渝两大案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4月19日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庭后,法庭告知李庄诉讼权利,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黄诗战当庭予以驳回。华龙网的报道称,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公诉人员宣读完起诉书后,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与第二辩护人杨学林随即举手发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方认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合议庭短暂合议后,审判长黄诗战表示公诉方理由成立,“任何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不予认同”,驳回律师的要求。斯伟江对合议庭提出抗议,审判长认为其“无权指责法庭”。斯伟江随即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这一行为”。

  此针锋相对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气骤然紧张,庭审一度陷入沉默。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李庄对公诉机关指控进行自我辩护。

  李庄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准确,不客观”。审判长黄诗战要求其“直接阐述、归纳”,“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发表观点”,李庄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涉及公司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很难归纳”。

  李庄称,“引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只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我引诱他循序渐进作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好的引诱。”

  在李庄看来,“徐丽军带着100万去上海,是想赚钱,想取得股东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认是想盈利,投资就是想要投资回报率。”但李庄否认该款项形成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投资”事实,“展现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观的东西都没有体现出是投资。”

  李庄否认“引诱证人作证”的另一个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已经有三个以上律师介入了孟英案”,“聘请我后,前面起码三个律师见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书面证据。”李庄回忆称,“第一天到上海,徐丽军挨着我旁边坐,亲口说,‘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李庄坚称与徐丽军“所有的交谈不超过4小时,并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录音录像”,并当庭“请求法庭调取”。

  在这次法庭允许的长时间辩护中,李庄承认自己“作为律师诱导过、教唆过徐丽军什么叫投资,什么叫借款”。他说自己“不止一次告诉徐投资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随时撤回;投资可以分红,借款不行”。李庄认为,“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导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

  谈及徐丽军的控告,李庄认为,徐丽军吸毒成瘾,多次离婚,在孟英案中作证出尔反尔,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其作证能力受到影响。言语之中,李庄颇为激动,被公诉方所反对,“提请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证人”。

  李庄随即道歉,声称情绪太激动。还说为了控制情绪,专门在手上写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丽军的指控仍未能忍住。辩护人斯伟江随即对公诉方意见表示反对,认为“被告人陈述的都是事实”。

  审判长黄诗战强调庭审规则,要求发言“需举手”,斯伟江称,“公诉人没有举手,要训诫。”审判长认为“公诉方是指控被告人”,斯伟江称“也要举手”。辩护律师抓住每一个机会主张“控辩平等”。一来一去,在李庄长时间的自我辩护带来的平静之后,法庭又一次出现对抗式庭审中常出现的紧张气氛。

  针锋相对的火药味在李庄要求发表最后一个观点后得到暂时缓和:李庄声称,“我刚才有点激动,对不起。”

  质证

  江北区检察院《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显示,指控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其中书证包括“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控告书”“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李庄刑事判决书”等内容;证人证言则包括孟英、徐丽军、王德伟、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田劼、张勤、朱立岩、周恩奇等15人所作询问笔录与亲笔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四份。

  经过4月19、20日两天公开审判,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词,并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该依法定罪量刑。

  辩方律师斯伟江则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由此,在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管辖权与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庄是否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上展开交锋。

  经过短暂的休庭,4月19日上午11点40分,质证阶段一开始,争辩即起。

  第二辩护人杨学林提出存在证据缺页情况。公诉人则认为,“辩护人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在阅卷阶段,辩护人并未提出申请阅卷”。第一辩护人斯伟江“抗议没有履行辩护职责的说法”。审判长黄诗战裁判:“公诉人确有言语不当之处”。

  此时,第二辩护人杨学林又一次提出,“公诉人可能是疏忽,致使证据缺页”。从后面的争议看,第二辩护人所称“证据缺页”是指证据目录中所列的书证“控告书”未提供给辩护人,而这份证据正是启动本案司法程序的源头。

  对此,公诉人认为,“针对该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说明,为了保障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已将所有定罪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人,绝对没有证据突袭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提交法院,(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对此争议,审判长黄诗战裁定: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随即公诉方出示证据。公诉方表示,将分组出示证据。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三项,第一项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两份,其中一份证明2010年2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受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该局举报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分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另一份证明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检察院将徐丽军举报李庄教唆她作伪证的材料移送给江北区公安分局,后者接受该案并进行登记,决定对李庄立案调查。

  在公诉方出示第二项证据“立案决定书”时,第一辩护人斯伟江要求“公诉人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等要素,否则不知道与辩护人得到的复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如此一来,势必降低质证效率。公诉人提出“可以把速度放慢一点”。

  第二辩护人杨学林干脆要求证据“应当一件一件出示”。被告人李庄亦插话说要“一份一份来”。

  审判长黄诗战就此征求公诉人意见。

  作为折中的办法,公诉人提出“为提高庭审效率,采取分组举证逐一质证”的方式。

  经过短暂合议后,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合议庭同意分组举证逐一质证。他同时提醒公诉方“应当注意辩护人的建议”。被告人李庄又一次插话说“还有证据形成时间(应当出示)”,审判长表示“可以”。

  公诉方继续出示第一组第三项证据“江北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方称,“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本次公诉行为合法”。

  审判长黄诗战要求“公诉人将本组证据材料交被告人、辩护人查阅”,并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看到这些证据材料。

  第一辩护人斯伟江表示看到过证据材料,但存在问题,“一是复印不清楚,二是证据材料中缺页,要求查阅原件”,此意见获得审判长黄诗战同意。

  在查阅证据材料原件后,将近中午12点,斯伟江发表质证意见。“立案决定书显示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是在2010年1月28日,这个时候还在李庄前案审判阶段,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审判阶段如发现漏罪,应当撤销案件发回重审。江北区公安分局没有理由不知道、没有理由不根据此规定,两案合并处理。”斯伟江质疑,“为什么江北区公安分局没有合并处理?”

  斯伟江在此轮质证中提出管辖问题,“根据前面所讲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既不是犯罪行为地,又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此外,“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局是在2010年1月27日,李庄原来的案子还在审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罪应当发回重审。”斯伟江认为法院移送给江北区公安分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移送也得移送到上海徐汇区公安分局。

  对于合同诈骗罪,第一辩护人斯伟江认为,“龚云飞的举报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今天审的是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并非合同诈骗罪。”“起诉的时候是妨害作证,辩护的时候也是妨害作证,拿这个来干吗?如果认为是合同诈骗,可以起诉。”

  斯伟江认为,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案宣判当日,即发生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他质疑江北区公安分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佐证他疑问的是,其后江北区检察院并未起诉所谓的合同诈骗案。

  在同一轮质证中,第二辩护人杨学林说,“非常渴望看到控告书,但我非常遗憾地没有看到。”

  审判长黄诗战则要求其根据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杨学林表示“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异议,公诉机关隐匿证据。”

  公诉人随即表示“反对”。

  杨学林“请求法庭要求公诉人解释,证据目录所列的‘控告书’在哪里”。杨学林表示,“没有控告书怎么移交到侦查机关?”他据此认为控方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

  审判长黄诗战认为,“辩护人发表了意见,但被告人应当先于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随即,李庄又发表了一次长时间的质证意见。李庄对检方同罪分案起诉的处理表示异议。他声称,就算是一个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也知道,如果重复审判,将加大刑罚力度。

  李庄还谈到,“我记得最高法院在上世纪90年代有一个批复,记不太清楚了,大致是关于漏罪的规定。在原案件终审后,对漏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在服刑前还是服刑后都有详细的规定。”他认为这个规定和自己的案子“息息相关,请求法庭注意”。

  公诉人就被告人李庄和两位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作出答辩,对于辩护人提到合同诈骗罪与本案没有关联的说法不予认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并案处理”,公诉人认为,“在二审期间收到控告信,还只是一个举报线索,还不是犯罪证据。对其是否属于犯罪,当时也不具备裁判的条件和起诉的条件。”对于管辖异议,公诉人回应,“江北区公安分局具有立案管辖权。审判管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对应的侦查机关应当享有侦查权。”

  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重庆,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公诉人随后补充了答辩意见,包括“司法机关追究余罪,无可指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服刑人员漏罪由原审法院审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黄诗战宣布第一组证据质证结束。被告人李庄和第一辩护人斯伟江几乎在同一时间抗议:“有意见”。

  审判长黄诗战要求“留待后面的阶段进行”。

  第一辩护人斯伟江坚持,公诉人说几轮我们也应该说几轮。

  被告人李庄则说,“对任何证据,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审判长黄诗战表示,“法庭认可和保障辩护权,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什么阶段,请尊重法庭规定。”

  第一辩护人斯伟江反驳称,“质证阶段的问题放到后面公平吗?”审判长黄诗战沉默之际,斯伟江紧追不舍,“对法庭不公平的决定表示抗议,请法庭记录在案。”

  “火药味”再次渐浓,而时间已近19日中午12点20分。

  审判长黄诗战宣布休庭一小时。

  2011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李庄辩护律师斯伟江(右)、杨学林(左)在江北区法院外等候开庭

李庄漏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证言

  在控方提交的徐丽军的证言中,徐几次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则说,孟英案开庭前,自己陪母亲徐丽军在一间屋里等候出庭作证,李庄也进来,小声跟母亲说话,内容就是嘱咐母亲庭上要将投资说成借款。

  苏文龙还说到,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

  根据李庄漏罪案庭审各方叙述,在孟英案开庭前,徐丽军、孟英以及孟英的代理律师李庄曾一起吃了一顿饭。席间,李庄与徐丽军就100万款项进行交谈,为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埋下根源。

  孟案开庭后,李庄口述,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后来孟家没有履行这个协议,庭审中,李庄称,“我多次督促朱孟两家,但结果不好。为此,受到过徐丽军的埋怨甚至指责,好像我欠她钱似的。为此我挂过她电话,她来北京多次找我,我拒绝见面,之后她还多次发我手机短信,威胁恐吓我。”

  2010年1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控告信。12天后,控告信由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江北区公安分局。

  庭审中,李庄多次要求传徐丽军到庭。他认为,“这关系到我的生死与命运,这么关键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他断言,“徐丽军不敢出庭,只要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在辩方提交的一份2005年由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对徐丽军所做的录音中显示,徐在2005年即认为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从时间上来看,形成于认识李庄之前。辩方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攻自破。此录音亦是形成公诉机关在22日上午所称“证据出现变化,引发对证据存疑”的关键所在。

  4月19日13时45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法官坐定,传被告人李庄到庭。李庄仍以他一贯的出场方式,昂首挺胸,先环顾法庭,而后朝亲属席位微微点头,作为招呼。

  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该组证据一共4项,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李庄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公诉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争议颇多,且极其重要,均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等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这些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根据控方宣读的证据,证人徐丽军2010年8月28日接受调查称,“李庄在上海找过我四五次,通过孟英的姐姐孟玲找我,之后安排在宾馆见面,让我把投资的钱说成是借款,答应我把钱要回来。还有一次是吃饭,答应追回来(投资款)。之后,李庄多次对我做工作,说公诉人什么都可能问,不要害怕,问我为什么推翻当时的说法,就说神志不清。”

  此后2010年10月4日接受调查时,徐的证言称“李庄在饭店吃饭的时候说,徐丽军冒风险来出庭,要有所表示,李庄让孟英签订协议。我说,和在公安局说的不一样,会不会说我伪证罪,李庄说没事。”

  多份证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忽然站起来,神情激动,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审判长黄诗战要求李庄“控制情绪”。

  坐定,缓和情绪后,李庄半请求半提醒似地说,“根据刑诉法第46条,刑案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能只听某某某怎么说。”

  “徐丽军说,2010年8月22日,我和我的丈夫王德伟投资100万元,收回17万元。”李庄提出,王德伟肯定不是她丈夫,要求出示结婚证,否则没法证明共同财产。对于“投资收回17万元”,李庄说,“这个行为能说是投资吗?投资是不可以取回的。”

  言语之间,尽显李庄的愤怒:“当时打(控告)孟英的是她,后来保孟英的也是她。她总有一处证言是假的,我请求法院对她追究法律责任。我有没有罪没有关系,我接受审判。但她肯定是有罪。”

  愤怒之余,李庄又继续对控方出示的证言逐一辩驳。由于李庄长时间的辩解占用大量时间,第一辩护人斯伟江在质证前建议他,“律师能说的,自己就不用说了”。

  李庄自我辩护后,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从程序到实体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他质疑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除在证人住处之外,还在茶楼以及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进行”。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他责问,“最主要指控的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斯伟江还质疑徐丽军的精神状况,“每份证言最后侦查人员都问她是否清醒状态,她说是。这好比问醉酒的人,都会说自己没喝醉。侦查机关对她的精神状态不加察觉,吸毒的人,这样说话正常吗?”说完,他又重复一遍反问公诉人,“你觉得正常吗?”

  斯伟江还提出,“徐在开庭前半个月签订了还款协议,说是借款。这种白纸黑字的东西难道证明力(比证言)更差吗?公诉机关凭什么认为她这时候说的就是真的?她这种反复无常的人作的证一定真实吗?”

  在本组证据的第二轮质证中,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证人资格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并且,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公诉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审判长黄诗战表示,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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