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迈克尔乔丹,必须被制止!

作者:斯伟江 来源:斯伟江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2-2-24 9:08:34 点击数:
导读:据报道,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

据报道,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表示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并不是钱的问题”。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中文“乔丹”和一个打球人的图像,已经很多年,恐怕迈克尔乔丹也不是才知道,但是,中国乔丹体育现在准备上市,在这个时机起诉,说并不是钱的问题,似乎也未必,准确地说,应该是,不完全是钱的事情。

 

 

从法律上来说,中国并没有美国那种公众人物权利这一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比较合适的是,姓名权,但是,由于乔丹这个英文的中文译音本身并不是特制迈克尔乔丹,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由于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在使用乔丹名字的同时,附了一张打篮球的照片,而这张照片有非常符合乔丹的体形,(甚至可能这照片来着迈克尔乔丹的某个剪影),而且,乔丹体育这一商标用于体育用品,加上,迈克尔乔丹本身在篮球运动领域的巨大影响力,这些因素的结合,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迈克尔乔丹授权将自己的名字给乔丹体育使用或者和该公司有某种形式的联系。

 

 

因此,这是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解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虽然乔丹公司说,迈克尔乔丹不能垄断乔丹的中文音译,但是,客观上,普通消费者就认为,他们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名字,这也算侵权。

 

 

笔者注意到,迈克尔乔丹起诉使用的是姓名权纠纷,这也是可以的,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美国公民的姓名权也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实质意义上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以谋取利益,这样的行为是构成侵权。

 

 

当然,被告可以说,我这是中国政府核准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属于依法使用,但是,依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全力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就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像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迈克尔乔丹以此提起诉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处理。

 

 

一旦法院判定,乔丹公司使用乔丹及图的商标,构成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该商标将被撤销。但是,目前不清楚,原告起诉是否指控乔丹公司的字号侵犯了其姓名权。如果没有打球人的图,如果光一个中文译音,没有打球的图像,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小一些,但是,由于乔丹公司使用的商标如被认定侵权,其字号使用也有同样的侵权故意,而且,客观上,仍可能会引起混淆,也有一定可能被认定侵权。

 

 

不知道,如果最后失去乔丹商标和字号的后乔丹体育公司,能否凭自己的真功夫维持其巨大的商业利益。或许,也这就是说明品牌的力量的最好例子。这个案子的法理,其实也可以使用“林书豪”的商标抢注事件。

 

 

这样的行为,必须被制止。因为,它不仅仅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利益,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网易新闻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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