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小伟哥”模仿辉瑞状告商评委
市一中院判决商评委胜诉
晨报讯(记者 武新)深圳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小伟哥”商标,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辉瑞公司要求商评委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遭拒,遂提起行政诉讼。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商评委胜诉。
1996年,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向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VIAGRA”商标(中文译名为“伟哥”),核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2003年4月,深圳市盈佳讯实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伟哥Little Viagra”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字典、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器以及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电视机等电子产品上。辉瑞公司就此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小伟哥Little Viagra”与“VIAGRA”构成类似商标,请求不予核准。商标局裁定对小伟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辉瑞公司不服,向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
经过审查,商评委认为,辉瑞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过辉瑞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VIAGRA”商标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驰名商标。“小伟哥Little Viagra”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辉瑞公司主要从事及赖以知名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所属领域、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辉瑞公司利益。商评委裁定核准小伟哥商标注册。
后来,辉瑞公司将商评委告到法院。辉瑞公司诉称,“VIAGRA”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小伟哥商标是对该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其注册与使用容易造成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应准予注册。辉瑞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涉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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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伟哥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本案中,判断辉瑞公司的商标在小伟哥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构成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是判断小伟哥商标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法院认为,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商标法所述的驰名商标。两个商标涉及的商品所属领域、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做出的涉案裁定。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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