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真实案例:一房两卖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3-2 10:52:27 点击数:
导读:读者王先生:2005年10月15日,我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总价款160万元,我支付款项后于2006年12月取得房屋使用至今,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读者王先生:2005年…

 

读者王先生:2005年10月15日,我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总价款160万元,我支付款项后于2006年12月取得房屋使用至今,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读者王先生:2005年10月15日,我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总价款160万元,我支付款项后于2006年12月取得房屋使用至今,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2010年8月10日,房产公司又把我的这两套房卖给了李某,并与他签订了两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20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100万元,交易中心办理了这两套房的网上备案,房产公司也向李某开具了全额购房发票,李某取得了这两套房的产权证。我有证据证明与讼争房屋同地段类型房屋2009年至2010年的市场单价已达10000元/平方米,而房产公司与李某所订合同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邓树林律师解答:解决方案只能是两个选择:一是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然后再撤销第三人的房产登记,从而获得房屋的产权。

 

在本案中,选择第二种解决方案更为实际。因为王先生和房产公司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产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1、房产公司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再次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恶意明显;2、房产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同地段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3、李某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的行为,除房产公司出具的发票的外,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4、房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占有,而李某明知此情况,却未对此提出异议。

据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较为严密地推定房产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先生的合同利益实现,据此确认房产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房产公司有义务协助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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