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垄最高法: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多败诉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多败诉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5-8 16:51:53 点击数:
导读: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赵艳红)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

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赵艳红)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四是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五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初步的司法经验。

(本文来源:人民网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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